劳动者平等就业权民事司法救济开题报告一、选题背景、依据、意义〔一〕选题背景1.现实背景:就业权的不平等现象大量存在并且影响经济开展与社会稳定近年来诸如乙肝歧视等涉及平等就业权案件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也引起了立法机关的积极回应,制定了促进就业法,批准参加了国际劳工组织的111号公约。但在劳动者在择业,履行劳动合同,维护自身权利,劳动完毕解决后续问题的过程中依然面对着广泛存在的不平等对待。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也必然是一个劳动力大国。近几年,一方面是民工荒愈演愈烈,一方面却是大学生毕业即失业现象的大量存在。这种奇怪的现象,一方面是因为经济开展较为落后的省份经济尤其是制造业开始起步,吸收剩余劳动力能力增强。更主要的原因那么是因为就业权不平等现象的大量存在损害了劳动力市场的正常发育与成长,使劳动力市场的单纯的市场调节在结构上和量上并未适应经济的开展,同时也严重扭曲了人力资本投资的正常行为〔如片面追求高学历〕。我们应当认识到,首先,劳动力市场并不仅仅是劳动力的简单的买卖关系,供需双方都是具有社会性的人。劳动力在进入劳动市场应当受到有尊严,平等,公正的对待。其次,劳动力市场的除了遵循一般的市场运行原那么以外,也应当遵守社会公平、社会保护等价值观。就业权不平等现象的大量存在,如果任其开展下去,最终必然损害政府促进就业的战略和整个经济社会的健康开展。作为调整市场经济的另一只手,政府有责任也有义务消除劳动权的不平等现象以促进社会经济的稳定、健康,开展。2.法理背景:私权的保护与法的实施无救济那么无权利,无救济那么无司法,这两句法谚充分说明了写在纸上的权利〔rightinpaper〕只有在司法程序中才能得以明晰化和实定化,也只有在司法程序中获得及时保护才得以成为切实的、行动中的权利〔rightinaction〕,如此说来,诉讼是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最终、也是最为重要的实现途径。如果从广阔的视野里看待私人诉讼,那么我们不妨把民众以追求解决争议、维持秩序而积极参与的法主体身份,通过诉讼途径行使权利看作是私人主导型的法律实施模式;从而区别于由国家制定,民众执行的从上到下的政府主导型的法律实施模式。学者的分析说明:拓展民众维权的范围和途径远比政府苛加和强行实施义务更有可能促使法律目的的完成。因此,在推进就业权平等的过程中,我们必须摆脱对行政手段的过份依赖,认识到当事人通司法途径维护自身的平等劳动权对于推进劳动权的平等所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