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7页农村土地制度变革中的地方政府行为分析一、地方政府是土地制度创新的重要主体世纪年代初实施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被普遍认为是农民的“伟大创造〞。不过不可无视的是,地方政府在制度创新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首先是在安徽、四川、贵州、XX省这些贫穷的农业大省开始实行。而这些省份的地方政府为农民“地下半地下〞的包产到户提供了政治保护和给予合法成认。在当时,全国各个省份面对基层自发的产权创新有着不同的约束。在制定中央政策过程中,不同地方政府根据自己当地的利益和主张进行了讨价还价。地方政府提供产权保护的动机在于其对“收益—本钱〞的估计。由于中国的资源分布极不均匀,在率先实施改革的那些省份,自然灾害多、农村人口比例高、经济开展水平低,因此饥荒概率高,救灾压力大,对“包干到户〞的支持有利于粮食问题的解决。而中央在当时的“行政性放权〞给予地方政府较大的自由,从而减少了地方政府的制度创新本钱。周其仁认为,世纪年代的政策决策过程中,围绕产权创新的中央政府与农民两极之间作交易的模式开展为“农民—社区—地方—中央〞多极之间的谈判、沟通和“交易〞;从长期角度看,这里包括了重建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要素。年之后的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创新了各种类型的土地使用制度。比方山东平度的“两田制〞、贵州湄潭的“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广东南海的土地股份合作制、苏南和北京顺义的“规模经营〞、中西部地区的“四荒〞使用权拍卖等。主要的土地使用权制度改革是在国务院批准的农村改革试验区进行的,包括XX省XX县区、XX省南海县、XX省无锡县、XX省温州地区,这些地区都属于国务院批准的第一批农村改革试验区,这些土地使用改革的制度设计和实施都是由地方政府操作的。地方政府的行为在整个制度变革中成为一个不可缺少的关键环节。二、土地制度变革中的地方政府行为分析地方政府在土地制度创新中的绩效,关键在于能否提高制度第2页共7页创新的收益,降低制度创新的本钱。下面以三种典型的制度变革模式为例,分析地方政府的制度创新绩效。这三种模式是:“两田制〞模式、贵州湄潭“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模式、南海股份合作制模式。(一)“两田制〞中的地方政府行为分析发起于山东平度的“两田制〞将承包地分成口粮田和责任田,口粮田按人口平分,责任田那么按人、按劳或招标承包,承包者交纳一定数量的承包费。口粮田与责任田承担的义务不同,口粮田只负担农业税,责任田除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