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6页0关于土地款返还的报告在城市建设中,一些政府出于招商引资、建设回迁房、根底设施建设等原因,对企业通过招拍挂取得土地后,缴纳的土地出让金进行一定比例或额度的返还,房地产企业取得返还款如何进行财税处理。下面笔者通过案例进行分析。案例某物流公司(以下简称a企业)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立项开发占地1700余亩的大型物流园,作为b市政府招商引资工程,政府要求其在2年内建成。2023年8月份该公司先期向b市财政垫付征地拆迁补偿资金22022万元,2023年3月招拍挂取得土地使用权,一次性支付土地出让金120220万元。2023年8月经当地政府研究决定,一次性返还该公司土地出让金60000万元,其中:征地拆迁补偿:22022万元,资金占用费2022万元,公共配套设施费20220万元,用于物流园区道路、供水、供电、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和土地平整,物流园财政补贴2023000万元,用于补偿该公司建设期间的损失,回迁房安置费6000万元,用于被安置拆迁户。在如何进行会计和税务处理上,征纳双方出现不同观点。观点一。a企业应以实际缴纳的土地出让金120220万元为土地本钱,返还款不是土地出让金的折让,属于已经或即将发生的相关费用,会计处理上应确认为政府补助,计入营业外收入。由于政府返还土地出让金是招商引资或变相协议出让的一种策略,因此不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23)70号)规定的不征税收入条件,所得税处理上,收到的资金占用费直接计入收入总额,回迁房安置和公共配套设施费按收支差额计入收入总额,财政补贴按开发期限分期计入收入总额。政府返还土地出让金的目的是为了减轻企业负担,且与土地出让直接相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2223)91号)第二十一条第四款规定,扣除工程金额中所归集的各项本钱和费用必须是在清算工程开发中直接发生的或应当分摊的。因此,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那么,在第2页共6页清算时以财政补贴冲减土地本钱,以回迁房安置和公共配套设施费收支差额冲减开发本钱。观点二。从a企业取得返还款的票据上来看,多是各种名目的财政票据而不是原发票的折让冲回,因此,会计处理上,与资产相关的拆迁补偿、公共配套设施费和回迁房安置费,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按开发期限分期计入损益;与收益相关的财政补贴,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资金占用费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所得税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