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2页人大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方法xx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的方法(讨论稿)(202223年月日xx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次会议通过)第一条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县人大常委会实施监督的主要方式之一。为进一步标准报告程序,提高审议质量,根据监督法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法。第二条县人大常委会(以下简称常委会)在本级人民人表大会闭会期间,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第三条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根据以下反映的问题确定:㈠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㈡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㈢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㈣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㈤人民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㈥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也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求报告专项工作。第四条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主任会议可以组织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有关工作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常委会可以安排参加视察或者调查研究的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第五条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常委会办事机构第2页共2页应当将各方面对该项工作的意见汇总,交由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研究并在专项工作报告中作出回应。第六条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由其办事机构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县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征求意见;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报告修改后,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送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七日前,将专项工作报揭发给常委会组成人员。第七条专项工作报告由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向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有关剖门负责人向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第八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县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县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