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道酬勤不可抗力条款的适用与分析【摘要】不可抗力作为法定免责事由,是民事法律重要组成局部,对于司法裁判发挥关键作用。本文通过对不可抗力的概念、构成以及适用条件对不可抗力条款进行分析说明。【关键词】不可抗力构成要素适用条件一、不可抗力的概念辨析和构成要素〔一〕不可抗力概念辨析。“不可抗力〞这一法律概念的运用,最早出现于罗马法时代。18世纪,汉谟拉比法典第二百四十四、二百四十九、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租赁或放牧牛羊者,牛羊因猛兽袭击或雷电等自然灾害导致死亡时,免除其责任。法国民法典,其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如债务人系由于不可抗力或事变而不履行其给付或作为的债务,或违反约定从事禁止的行为时,不发生损害赔偿责任〞。在英美法系国家,历史上一段时间不认可不可抗力作为免责事由,但随着社会的不断开展变化,英美法确立了合同“落空〞〔frustration〕制度,从事实上规定了不可抗力理念。不可抗力作为法定免责事由,我国民事立法对此也有规定,如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当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局部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不可抗力条款构成要素。不可抗力由不能预见、不能防止并不能克服三要素构成。我们可从以下几方面理解此定义:其一,不能预见。由于个体的主观认知能力存在差异,对于判断某一事件到底能否预见,往往会存在不同结果。比方,从事专业领域的人较之一般人而言,其可预见能力也许更强。此外,不可预见要求的是当事人各方在合同订立时无法“合理〞预见。如果是严格要求当事人各方在缔约时无法预见,那么所有会发生的“不可抗力〞事项在一定程度上都可以被当事人各方所预见,例如战争、政治问题、自然灾害等等事件,经由媒体反复渲染,当事人便可以知晓,如此便不构成不可抗力。如,A与B订立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A将其位于海边的海景房出卖给B,但在双方约定的交付之日前,气象台监测并发出预警,由于发生海底地震,不久将引发海啸。结果,如同预报所言,海啸发生海景房因此损毁,A无法交付房屋。此种情形下A已提前知晓海啸的发生,那海啸不属于不可抗力,这显然是不合理的。所以,这就需要确立一个判断不能预见性的一般性标准,即以一个一般理性人的预见能力作为参考,在缔约时的预见状况为依据来进行判断,突出“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