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碳市场法律制度分析:联合国气候变化马德里大会上关于巴黎协定市场机制实施细那么的谈判各方依旧没有达成共识,这使得市场机制无法在2023年后的全球气候治理中更好地发挥作用。随着全球气候治理新形势的出现和“一带一路〞的绿色开展,以中国碳交易市场为根底,先行构建公平合理的“一带一路〞区域碳市场法律制度显得尤为必要,这也恰恰是全球生态文明建设的着力点、发力点和具体生动实践。京都期间已有欧美区域碳市场法律制度的缺乏,在后巴黎时代的新格局和新机遇下,立足我国国情,结合“一带一路〞区域的实际,“一带一路〞碳市场法律制度的构建应以生态文明理念为指引,保证各相关国家国内碳市场制度的相似性和兼容性。关键词:“一带一路〞碳市场;生态文明;法律制度一、“一带一路〞碳市场法律制度构建的背景〔一〕全球气候治理的新形势。经过近三十年的开展,相比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签订之初,国际政治及经济形势已发生显著变化,由此也产生了全球气候治理的新形势。首先,兴旺国家在气候治理方面的领导力显著下降。美国退出巴黎协定,英国脱欧,法国爆发“黄马甲〞运动等等,政治经济利益冲突与博弈往往使得全球气候治理行动迟滞甚至开倒车。这使得全球气候治理中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那么〞呈现弱化趋势,以中国为首的广阔开展中国家承当了越来越多本应兴旺国家承当的责任,却没有得到应有的资金补偿,南南合作的重要性日益增加。其次,非国家行为体在全球气候治理中相比以前参与更加广泛,但参与主体与控制任务较为分散和独立,需要建立相应的合作机制将其纳入。另一方面,全球变暖却没有停下脚步,反而有越演越烈的趋势。各地冰川大规模融化,巴西和澳大利亚山火弥漫比以前更加严重和不可控,这些都造成了不可估量的财产和生物多样性损失,气候治理的任务比以往更加繁重和迫切。因此,要想实现全球气候治理的公平原那么和最正确效果就离不开市场机制对气候资源进行合理分配和调节。但巴黎协定的市场机制实施细那么迟迟无法出台,以巴西和欧盟为代表的诸多国家在联合国气候变化马德里大会上针对全球减排的整体减缓〔overallmitigationinglobalemis-sions,omge〕的定义,如何防止双重计算,京都机制的沿用和分享收益等问题依旧分歧严重,无法达成共识[1],这使得市场机制无法在2023年后的全球气候治理中更好地发挥作用。因此先行研究如何构建公平合理的“一带一路〞区域碳市场法律制度显得尤为必要。〔二〕“一带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