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3页XX市森林采伐限额管理情况报告XX省森林采伐限额管理方法(1994年1月3日XX省人民政府批准1994年1月10日XX省林业厅发布根据1997年12月23日XX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局部行政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7月1日省人民政府修改废止局部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3年8月4日XX省人民政府修改废止局部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加强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法。第二条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和林木的采伐利用适用本方法。第三条森林采伐限额是指采伐胸高直径五厘米(含五厘米)以上活立木蓄积消耗的最大限量(含采伐毛竹所消耗的竹林资源),包括不同消耗类型(指商品材、非商品材)和不同采伐类型(指主伐、抚育采伐、更新采伐、低产低效林改造采伐和其它采伐)的森林资源消耗量。第四条森林总采伐量按森林采伐限额总量管理。森林总采伐量方案,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森林采伐限额编制下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超方案采伐,不得调剂和挤占分项采伐限额指标。森林火灾、病虫害及盗伐、滥伐等造成的立木蓄积消耗,列抵当年森林总采伐量方案。第五条采伐林木凭林木采伐许可证,并按伐区设计文件施工采伐迹地应在采伐的当年或次年完成更新造林。第六条县以上(含县级、下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工作:(一)编制森林采伐限额及年度森林总采伐量方案;(二)进行伐区和采伐迹地更新检查验收;(三)监督和检查森林采伐限额和年度总采伐量方案的执行第二章商品材采伐第2页共3页第七条商品材年度采伐方案及方案调整,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年度下达给市(州、地)、县(市、区)、省属国有林场和相关限额单位。县(市、区)根据当地可伐森林资源的实际情况,分别下达给乡镇、村或村民组,不得平均分配,所下达的年度商品材采伐方案报市(州、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八条商品材生产实行产销见面,竞价销售。严禁收购、加工、销售无采伐许可证的木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上个人所有的薪炭林和自留地、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不纳入年度商品材采伐方案。需要办理木材运输证的,凭乡镇林业站或村委会的证明办理。采伐属于国家和地方保护的珍贵树木,须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凭采伐许可证采伐并列抵当年商品材采伐方案。第九条县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商品材的采伐、销售和运输,应分别建立台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