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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合同范本4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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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 合同范本
投资合同范本4篇 基本建设投资借款,是国家在基本建设范围内,为满足建设单位固定资产再生产过程中的资金需要而提供的一种信用资金。这类借款,一般投放时间较长,建设规模较大。所需资金由国家财政预算拨款改为贷款,是为了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步伐,加强基本建设经济核算,提高投资经济效果。 投资借款合同范本 甲方(借款方): 乙方(用款方): 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友好合作的原则,经充分协商达成本合作协议,双方合作的基本原则是:甲方出借资金,获取固定%年息(分某个月支付,每个月支付.%),不承担投资亏损风险,不分享固定利息以外的盈利;乙方出资风险保证金,承担证券投资交易责任及投资亏损风险,在保证甲方取得固定月息.%的前提下获取投资的全部盈余。具体细则如下: 一、指定帐户 在 证券公司营业部,甲方所开立资金账号:股东名称: 上海证券股东代码: 深圳证券股东代码:。双方将资金共同存入甲方帐户,甲方出资人民币万元整,乙方出资人民币万元整(甲方资金的%)作为风险保证金,乙方承诺不用于除权证及庄股的交易,投资具有价值的股票,双方并保证各自资金来源的绝对合法性。甲乙双方共同向证券营业部申请办理甲方壹年内正常交易下资产禁取手续。甲方在乙方操作期间不得挂失,不得撤消指定交易,不得转托管,不得提前支取。除平仓需要,任何一方不得私自更改交易密码。如擅自更改密码及上述违约行为,则支付对方5%违约金。 二、帐户操作 协议期间,甲方将该帐户交易密码提供给乙方操作交易,甲方有权监控帐户资产市值,甲方无交易操作权,如甲方违约则由此造成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并且支付乙方为本合同已经支付利息的3倍作为违约金;协议期间若甲方因不可抗力因素提前终止协议,应提前壹个月通知乙方,若帐户盈利,则甲方支付乙方为本合同已经支付利息的3倍作为违约金。否则,造成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并退还乙方为本合同已经支付利息的2倍作为违约金。若乙方因不可抗力因素提前终止协议,乙方支付甲方全年%利息的剩余部分。 三、利息结算 签署协议当日乙方即支付甲方下月固定利息人民币元(既甲方投入资产总额的.%),如乙方满一个月未能按时支付甲方下月利息(既甲方投入资产总额的.%),则视为乙方终止协议,甲方即有权更改密码并平仓,剩余资产全部归甲方所有。 四、风险控制 当该帐户的资产总值下降至%市值既万元时,乙方必须当即补足资金至万元,既%市值。当资产总值下降至%而乙方没能立马存入资金,甲方有权在不通知乙方的情况下修改密码强行平仓,终止协议,平仓所得部分归甲方所有。 五、收益结算 帐户资产市值高于人民币元(既甲方投入资产的%)时,乙方有权随时将高出%市值部分转入乙方指定账户。 六、期满结算 乙方应将甲方证券账户中的所有资产变现。双方并办理解禁手续。同时甲方将甲方存入资金以外属于乙方的风险保证金及盈利全额划到乙方指定帐户,否则从次日起甲方按当日资产总额日千分之五支付给乙方违约金。 七、保密条款 双方互相均赋有为对方保密的责任和义务。除国家有权机关的查询、审计、稽核等原因外,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本协议项下的所有协议内容。乙方资产运作属于高级商业,甲方不得向第三方透露乙方操作状况,如甲方向第三方透露资产操作情况导致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支付.乙方不得向第三方透露甲方资产状况,否则视为违约。 八、协议期限 壹年。既某年某月某日起,至某年某月某日止。协议期满如双方同意续借则应于本协议届满前某个工作日内协商,经双方协商同意后按此协议为准签署下年度借款协议. 九、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争议,双方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无效,则向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本协议签定地为市。自签署后生效。甲方(签盖章): 码: 日期:某年某月某日 乙方(签盖章): 码: 日期:某年某月某日 证券投资基金合同投资合同范本(2) 基金发起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目录 一、前言 二、释义 三、基金合同当事人 四、基金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 五、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六、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与程序 十、基金的基本情况 十一、基金的设立募集 十二、基金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十三、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十六、基金资产的托管 十七、基金的销售 十八、基金的注册登记 十九、基金的投资 二十、基金的融资 二十一、基金资产 二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二十三、基金费用与税收 二十四、基金收益与分配 二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十七、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二十八、业务规则 二十九、违约责任 二十九、违约责任 三十、争议处理 三十一、基金合同的效力 三十二、基金合同的修改与终止 一、前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基金运作,依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订立本协议(以下称“本基金合同”)。自年月日起,本基金合同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之规定,若本基金合同内容存在与该法冲突之处的,应以该法规定为准,本基金合同相应内容自动根据该法规定作相应变更和调整。届时如果该法和/或其他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要求对前述变更和调整进行公告的,还应进行公告。 本基金合同是规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签订并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本基金合同发行的基金份额时起,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基金发起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设立,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设立的批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保证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由于证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二、释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银华-道琼斯88精选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本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3.招募说明书:指《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5.银行监管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及/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6.《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7.《合同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8.《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9.《暂行办法》:指19某年某月某日经国务院批准发布并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10.《试点办法》:指某年某月某日由中国证监会发布并施行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 11.元:指人民币元; 12.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本《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 13.基金发起人: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4.基金管理人: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5.基金托管人:指银行; 16.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17.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18.《公开说明书》:指《证券投资基金公开说明书》,即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公告一次的有关本基金的简介、投资组合公告、经营业绩、重要变更事项和其他按法律法规规定应披露事项的说明;《公开说明书》是对《招募说明书》的定期更新; 19.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0.个人投资者: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投资者; 21.机构投资者: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本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 2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合法设立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之规定参加的会议; 24.设立募集期: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到基金合同生效日的时间段,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25.基金合同生效日: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基金净认购额超过人民币2亿元,且认购户数达到多少人的条件下,基金发起人依据《基金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的日期; 26.基金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终止基金的日期; 27.存续期: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28.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29.认购:指在本基金设立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30.申购: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31.赎回: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32.转换: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要求基金管理人接受申请将其持有的本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行为; 33.转托管:指投资者将其所持有的某一基金份额从一个交易账号指定到另一交易账号进行交易的行为; 34.投资指令: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35.销售代理人: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36.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及销售代理人; 37.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 38.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纸、互联网网站; 39.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40.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41.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42.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43.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投资等的价值总和; 44.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5.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46.标的指数:指本基金投资组合跟踪的对象指数,本基金以指数为标的指数,但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变更标的指数。 47.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以及其他对本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48.不可抗力: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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