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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换届办法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办法2篇含社区组织换届纪律十严禁十不准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方案两委换届实施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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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 换届 办法 居民委员会 换届选举 组织 纪律 严禁 不准 社区居委会 工作方案 实施方案
xx社区第xx届社区居委会选举方法(草案)(1) 第一条 为了标准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保障社区居民行使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xx区社区"两委"换届选举工作方案和xx街道社区"两委〞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结合我社区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应当依法进行,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那么。本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采用居民代表间接选举的方式进行。本届居民委员换届选举定于2023年x月x日上午9:30分在xx社区会议室进行。 第三条 本届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5人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3人,委员1人。 第四条 社区居委会的选举工作,由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具体主持实施。 第五条 社区发布选民登记公告,设立登记站,接受选民的登记申请,进行资格审查和确认。符合以下条件的予以登记:年满十八周岁的本社区户籍居民(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人户别离,在本社区有固定居所并居住一年以上的本市居民;在本社区任职满一年的网格员、公益性岗位人员、专职工作人员和街道下派人员;在本社区居住一年以上的外来人口,经本人申请,选委会召集社区居民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后,可予以登记。 第六条 在选举日20日前公布选民名单,接受社区居民的监督。选民对公布名单如有异议,应在公布之日起5日内向选举委员会提出。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之日起3日内进行调查核实,作出纠正或解释。 第七条 社区居委会实行差额选举,候选人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主任、副主任、委员候选人应分别比应选名额多1人。 第八条 社区居委会成员候选人的条件是: 1、本社区选民; 2、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竞选居委会主任应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且思想政治素质好;竞选居委会副主任、委员应具备大专及以上文化,特别优秀的原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如区级以上人大代表、党代表、政协委员,条件可适当放宽。 3、对群众有真感情,群众观念牢固,尊重群众意愿,维护群众利益,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处理基层矛盾、突发事件的能力,善于做新形势下群众工作。 4、理想信念坚决、宗旨观念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市委、区委和街道党工委的工作部署,自觉学习实践科学开展观,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5、熟悉社区管理,有实干精神,有能力、有方法带着党员群众建设管理有序、效劳完善、文明祥和的社区;推动开展意识强、思路清,能够带着群众致富。 6、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作风民主,办事公正正派,能为群众掌好权、用好权,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 7、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确定为候选人,通过另选他人中选的中选无效:(1)受过刑事处分,或犯罪情节轻、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人民法院免予刑事处分的;(2)因吸毒、卖淫、嫖娼等行为受过行政处分,或因赌博受过行政拘留的;(3)涉及黑恶势力或被认定为“村霸〞的;(4)因恶意失信行为被有关部门处理未满3年的;(5)参加邪教组织、从事非法宗教活动、组织封建迷信活动的;(6)受到党纪政务处分影响期未满的;(7)在推行国家统编教材工作中,因不担当、不作为受到党纪政务处分,或利用民族问题蛊惑、煽动他人消极抵抗造成不良影响的;(8)在担任社区“两委〞干部期间,因侵占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或涉农涉牧资金、帮扶资金、社会救助资金被有关部门查处的;(9)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或其他专项审计中存在问题线索尚未查清的;(10)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监察调查或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11)原社区“两委〞成员近2年内被责令辞职或罢免,民主评议连续两次不称职或被评议为不合格党员的;(12)道德品行低劣,在群众中影响较坏的;(13)长期无理上访或组织、煽动群众上访,影响社会稳定的;(14)存在拉票贿选等违反换届纪律行为,或以造谣、诬告、暴力、威胁、欺骗等手段干扰破坏换届的;(15)党员开展过程中存在“带病入党〞、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严重违反入党程序等4类违规违纪问题,且经分析认定本人不符合党员条件、不予成认党员身份的;(16)不遵守社会公德,道德品行不端,不赡养老人,打架斗殴、聚众赌博、生活作风有问题的;(17)无视社区党组织和居委会存在,不遵守社规民约,民族观上有问题的;(18)丧失行为能力,或因身体健康等原因不能正常履职等其他不能确定为候选人的情形。 提出的社区“两委〞班子成员候选人的具体资格条件,只有通过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才具有法律效力。采取多种形式,将候选人的具体条件向全体党员和选民讲清楚,使他们在推荐时能够自觉遵循,真正把符合思想政治素质好、道德品行好、带富能力强、协调能力强的人员,优先推选为社区“两委〞班子成员正式候选人。 第九条 居委会成员候选人采用候选人自荐的方式产生,选委会在提名推荐前,候选人自荐的有关规定及候选人条件、社区成员职数分别以公告的形式向社区居民公布。提名推荐候选人人数多于规定差额时,社区选委会应召集社区居民代表大会预选确定正式候选人,各职位正式候选人按简单多数、差额的原那么确定。正式候选人一经确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正式候选人名单应于选举日前按得票数由高到低的顺序以公告的形式公示。 第十条 选举时,设监票人1名、计票人1名,唱票人1名,进行监票、计票、唱票工作。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由社区党组织提名,提交大会通过。监票人、计票人为本届社区居民代表。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正式候选人及其近亲属等利害关系人不得担任监票、计票工作人员。 第十一条 选举时,参加投票的人员须超过全体社区居民代表的三分之二,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人员过半数的选票,始得中选。中选人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中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中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得票多的中选。中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缺乏的名额可以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第一次投票未中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中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因故未能出席会议的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也不再另行投票。 第十二条 代表对选票上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不赞成票或弃权票,也可以另选他人,但“另选他人〞必须是本届社区居民代表。如赞成的,在候选人姓名上方的方格内画上一个“О〞或“√〞;如不赞成的,在其姓名上方的方格内画一个“×〞;如弃权的,不画任何符号;如要另选他人的,在姓名栏后面的空格内写上另选人的姓名,并在其姓名上方的方格内画一个“О〞或“√〞,不画“О〞或“√〞的视为无效。画写选票应当用钢笔或圆珠笔,笔迹要清楚,符号要正确。如果符号模糊全张无法识别的全张作废,局部无法识别的局部作废。代表不会画写选票的,可由本人委托现场的街道机关干部按选举人的意志画写。每张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名额的为有效票,多于应选名额的为无效票。投票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 第十三条 投票结束后,由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员当众开启票箱,清点核对发出与投入的选票,当众公开唱票、计票。收回的选票数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有效。多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无效,需重新选举。如出现中选人为“另选他人〞的,必须按照第七条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资格审查,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中选无效,并按得票多少顺序在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中依次进行递补。 第十四条 计票完毕,由监票人向主持人报告选举结果,经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确认有效后,大会主持人当场宣布得票结果,并于投票当日或次日向全体社区居民公告中选人员名单,同时填写选举结果报告单报街道和区纪委备案。 第十五条 选举中如遇本方法以外的情况,由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协商,请街道选举工作指导机构研究处理。 第十六条 本方法经社区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之日起生效 xx街道xx社区第四届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方法(2) (2023年x月x日社区居民代表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标准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保障社区居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xx省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规程(试行)和关于高质量做好2023年社区组织换届选举工作的实施意见(区委办(2023)x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社区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的选举,由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主持,并接受上级选举工作指导机构的监督、指导。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共九人组成,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由社区居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行使职责从推选产生公告之日起至新一届社区居民委员会召开第一次会议时止。 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确定为社区居民委员会正式候选人的,其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职务自行终止。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缺乏五人的,缺额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并保持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单数构成。 第三条 本届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采用有选举权的居民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直接选举产生,实行有候选人的差额选举。 第四条 本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日为2023年x月x日。 第五条 本届社区居民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委员3人,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六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本社区居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选民的年龄计算时间,以本社区选举日为准。具体计算时间为2023年x月x日24时前出生。选民姓名、出生日期以居民身份证为准;无居民身份证的,以户籍登记为准。 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以下人员进行登记,列入选民名单: 1.户籍在本社区,在本社区居住的居民; 2.户籍在本市(非本社区),但在本社区居住的居民(需持有未参加户籍地选举证明); 3.户籍在本社区,但不在本社区居住的居民,要求参加户籍地社区选举的居民; 4.户籍和居住地均不在本社区,但在本社区工作的专职社区工作者(需持有未参加户籍地和居住地选举证明); 5.户籍不在本市,但在本社区居住一年以上的居民(需持有未参加户籍地选举证明); 6.驻社区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委托的代表(需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委托书),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参加选举并经社区居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 第七条 选民登记采取选民自愿登记方式进行。社区选民基数以规定时间内自愿、主动到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进行登记的选民数为准。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选民登记的居民,不列入选民名单。自愿登记选民应不少于社区内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居民总数的百分之五十。 每一选民只能在一个社区登记。 第八条 选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二十日前由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在社区公布。 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选民登记的名单以补正后的为准。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根据名单发放选民证。 第九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政治素质过硬,听党话、跟党走,认真学习践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自觉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牢记初心使命,增强“四个意识〞,坚决“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2.责任担当过硬,重实干、敢作为,有干事创业激情,有迎难而上的奉献精神,积极投身基层治理实践,热心为群众办事解难,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在“两手硬、两战赢〞中表现良好; 3.治理能力过硬,会开展、善效劳,善做群众工作,在建设美丽家园、推进基层治理上有思路有实招,能团结带着党员群众共创美好生活; 4.品行作风过硬,讲公正、守规矩,为人正派、老实守信、干净干事,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村规民约,注重树立良好家风,在群众中有较好口碑和较高威信。 第十条 有以下行为或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 1.受过刑事处分,存在“村霸〞、涉黑涉恶问题的; 2.受到党纪或政务处分尚未超过所受处分有关任职限制期限,以及涉嫌严重违法违纪正在接受纪检监察、公安、司法等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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