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市建设项目派驻监察员实施方法范文〔1〕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对重点建设项目的监督,保证政府重点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更好地从源头上预防建设工程领域腐败问题,根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方法。第二条建设项目派驻的监察员由市监察局在党政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特邀监察员中聘请;聘请人员由市监察局与主管单位协商,征得被聘人所在单位同意和本人自愿,经市监察局审定聘请。第三条派驻的监察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护并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二〕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社会影响,有较高的文化知识和建筑专业知识,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和政策理论水平;〔三〕热心行政监察工作,愿意义务承当监察员职责,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实事求是,公正廉洁,作风正派,联系群众;〔四〕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第四条派驻的监察员实行一个项目一聘,工程结束后聘用关系自行解除。第五条工程结束后,市监察局对派驻监察员的工作情况作出鉴定,并函告所在单位。第六条派驻监察员的职责〔一〕教育并催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二〕催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立健全项目建设管理有关制度,检查项目建设的执行情况;〔三〕监督项目管理人员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有关法律法规;〔四〕了解并反映施工企业存在的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等问题,及时协调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解决问题;〔五〕对建设单位项目的招投标、分发包、合同签订、材料设备采购、设计变更、施工过程、项目预决算、资金拨付、验收等工作环节进行监督检查;〔六〕定期〔半年〕向市监察局报告工作情况。如果发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违纪违法问题,应当及时向市监察局报告;〔七〕沟通、协调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外部工作关系。第七条派驻监察员的权限:〔一〕根据工作需要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并可获得有关的学习资料;参加监察理论业务知识的学习和培训;〔二〕参加或列席有关会议,并监督重大事项决策;〔三〕了解、反映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党的纪律、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决定和命令等情况;〔四〕反映、传递人民群众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纪违法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