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生局扶助制度工作方案为加强人口和方案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人口和方案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方案生育法、x省人口与方案生育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方案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x)22号)、中共x省委、x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与方案生育工作的决定(x发(20x)9号)、中共x省委、x省人民政府贯彻的实施意见(粤发(2023)12号),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决定,从2023年10月开始,在全省实施方案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特制定本方案。一、实施方案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重大意义人口问题始终是制约x省全面协调可持续开展的重大问题,是影响经济社会开展的关键因素。新时期的人口问题更加复杂,要采取更切实有效的措施,努力解决人口和方案生育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为全面落实科学开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是x省实行方案生育政策以来形成的特殊群体,是社会广泛关注的群体。建立和实施方案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是人口和方案生育政策的完善和开展,是全面落实科学开展观,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具体实践。实施这项制度,有利于缓解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实际困难,使他们精神上获得慰藉,生活上得到帮助;有利于促进人口和方案生育工作向依法管理和利益导向转变,更好地表达x省人口和方案生育工作以人为本的政策理念,进一步激发广阔人民群众自觉实行方案生育的积极性;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制度,通过率先解决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特殊困难,逐步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更好地表达社会公平。因此,要充分认识建立和实施方案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重大意义,把这件事关广阔群众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的大事落到实处。二、方案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主要内容方案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是为了完善人口和方案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解决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特殊困难,更有效地落实人口和方案生育根本国策,针对独生子女家庭所做的一项根本制度安排。(一)扶助对象。方案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扶助对象是:x省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收养子女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2、女方年满49周岁;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到达三级以上)。符合上述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