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6页规划局城市规划工作方案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使城市规划的编制标准化,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第二条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编制城市规划必须遵守本方法。第三条编制城市规划一般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根据实际需要,在编制总体规划前可以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大、中城市可以在总体规划的根底上编制分区规划。第四条设市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分区规划、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需要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的,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县(自治县、旗)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自治县、旗)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详细规划由县(自治县、旗)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第五条承担编制城市规划任务的单位,应当符合国家关于规划设计资格的规定。第六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确定的各项规划原那么,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标准,并积极采用先进的规划设计方法和技术手段。第七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对城市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开展、自然环境、城市建设的历史与现状等情况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取得准确的根底资料。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提供编制城市规划所需要的根底资料。第八条在编制城市规划的各个阶段,都应当运用城市设计的方法,综合考虑自然环境、人文因素和居民生产、生活的需要,对城市空间环境作出统一规划,提高城市的环境质量、生活质量和城市景观的艺术水平。第九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进行多方案比较和经济技术论证,并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和当地居民的意见。第2页共6页第十条编制城市规划采用的勘察、测量图件和资料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勘察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质量要求。第二章总体规划的编制第十一条城市总体规划纲要的主要任务是。研究确定城市总体规划的重大原那么,并作为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的依据。第十二条城市总体规划纲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论证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条件,原那么确定规划期内城市开展目标;(二)论证城市在区域开展中的地位,原那么确定市(县)域城镇体系的结构与布局;(三)原那么确定城市性质、规模、总体布局,选择城市开展用地,提出城市规划区范围的初步意见;(四)研究确定城市能源、交通、供水等城市根底设施开发建设的重大原那么问题,以及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