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特困人员监护照护试点工作方案根据省民政厅?关于开展特困人员监护试点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夯实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特困人员的监护照护责任,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开展思想,聚焦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特困人员,以增强兜底功能、提升效劳水平为重点,按照“全面开展照护,重点实施监护〞的原那么推进监护责任落实,提升特困人员救助2供养水平,全面夯实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特困供养人员监护照护责任,更好保障特困人员权益。二、工作任务及完成时限〔一〕摸底排查,掌握底数〔2023年5月〕。省民政厅?关于开展特困人员监护试点工作的通知?明确指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特困人员〞主要是指因智力障碍、精神障碍以及其他疾病等原因导致不能识别或不能完全识别自己行为的特困人员。各镇〔街道〕要对本辖区内符合条件的特困人员开展摸底排查,及时建立工作台账,做到情况明、3底数清。〔二〕依法确定,签订协议〔2023年6月〕。各镇〔街道〕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监护职责相关条款对法律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特困人员的监护人进行确认,通过签订监护照料协议的方式明确监护人应履行的监护职责,由其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可按照情形分成三类:Ⅰ类有法定近亲属监护人;Ⅱ类无法定近亲属监护人的,经特困人员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由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4组织担任监护人;Ⅲ类没有Ⅰ类、Ⅱ类两种监护人的,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特困人员住所地村〔居〕民委员会担任其监护人,村〔居〕民委员会不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由镇街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三〕创新方式,提升效劳水平〔2023年7月至12月〕。实施分类监护照料,各镇〔街道〕对选择集中供养且适合入住养老机构的特困人员,全部纳入镇街敬老院进行集中供养;对选择集中供养但不适合入住养老机构的特困人员〔如精神障碍人员〕,经监护人同意后,按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实施方法的通知?〔广政办发5〔2023〕40号〕有关要求入住精神卫生机构实施救治或托养;对选择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统筹监护照料、残疾人托养、社会力量和结对帮扶等措施,形成“多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