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联市人大常委会贯彻实施监督法工作方案海联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贯彻实施监督法的工作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已于2023年8月27日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将于202223年1月1日起实施。监督法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宪法为依据,充分表达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正确处理了加强人大监督工作和坚持党的领导的关系,正确处理了加强人大监督工作和支持“一府两院〞依法行使职权的关系,充分表达了民主集中制、集体监督、有序监督的原那么,是一部符合我国国情和人大工作实际的重要法律。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地方人大在实施监督法中负有极为重要的责任。为此,特对市人大常委会机关贯彻实施监督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认真学习、深刻理解监督法,准确把握实施监督法的根本要领市人大常委会要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及各部门有关人员,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领导及有关人员,旗县区人大常委会领导及机关全体工作人员,认真学习中央领导同志有关人大监督工作的重要讲话,逐章逐条学习监督法,领会监督法的精神实质,熟悉监督法的各项规定。要通过学习,准确把握以下要领。1、人大监督,包括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是宪法赋予人大的一项重要职权,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局部。人大监督的目的,在于确保宪法和法律得到正确实施,确保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得到正确行使,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尊重和维护。2、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与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虽然职责分工不同,但目标完全一致,都在党的领导下依法履行职责、协调一致开展工作。人大依法对“一府两院〞进行监督,既是一种制约,又是支持和促进,必须把监督与支持有效结合、有机统一起来。3、人大常委会的监督职权由常委会依法集体行使。人大机关是常委会的集体参谋、效劳班子,在贯彻实施监督中,其职责是为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开展监督工作当好参谋助手,提供优质效劳,机关自身无权履行常委会的监督职权。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受常委会委托,承担局部监督职权。二、明确人大常委会开展经常性监督的主要内容监督法第二章至第八章规定了各级人大常委会七个方面的监督职责。人大常委会的经常性监督主要是第二章至第五章规定的四个方面,即:1、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2、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