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政救急难试点工作方案一、要理解“救急难〞重要意义和目标任务理解“救急难〞重要意义,开展“托底线、救急难〞工作,让突遇不测、因病因灾陷入生存困难的居民〔含非户籍常住人口〕得到及时救助,防止冲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事件发生,不仅是社会救助制度的内在要求,也是全面深化改革的迫切需要,更是“以民为本,为民解困〞执政理念的具体体现。要明确“救急难〞工作牵头部门,落实相关部门工作职责,整合各部门救助资源,统筹发挥各项社会救助制度作用,建立托底性的急难救助长效机制,有效解决因各种原因导致困难家庭和人员面临的紧迫性、临时性困2难,最大限度防止发生冲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的极端事件,保障困难群众根本生活权益和人格尊严。二、“急救难〞工作内容及要求工作中要以?社会救助暂行方法?为依据,统筹使用救助资源、构建政府领导、民政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积极开展针对特殊困难群体的急难救助和帮扶;针对陷入急难困境的家庭和人员,统筹实施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和临时救助等救助政策,同时发动社会力量参与,做到科学有序、综合救助;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基层干部最了解3基层的优势,借助新闻媒体、社会组织信息收集广泛、及时的优势,建立主动发现报告机制和快速响应机制,最大限度的掌握辖区居民急难救助需求,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要在实事求是、力求实效、救急救难的根底上,做到救助对象公开、救助措施有力、救助标准透明、救助程序标准、救助档案健全,确保“救急难〞工作阳光透明、公平公正。三、救助范围按照属地管理原那么,但凡拥有县户籍或经公安部门认定的常住人口,均属于“救急难〞工作的救助对象范围。对户籍不在“急难〞情况发生地,且没有4责任主体或本人没有自救能力的,应采取“急难情况发生地先行垫付救助金〞的救助方式。待应急期过后,根据急难事件的性质、责任主体和有关政策规定,由责任主体或户籍地相关部门全额返还垫付的救助资金。救助对象确实定,应满足三个根本条件:①困难家庭和人员陷入紧急、危难的困境;②依靠自身能力不能脱离困境;③不具备其他社会救助项目申请条件或其他社会救助政策未能起到帮助其脱离困境。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因火灾造成家庭财产(住房、生活设施等)损失严重或家庭成员伤亡,依靠自身能力难以解决,致使5根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2.因交通事故、刑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