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设计合同3篇委托方委托设计方承担规划设计,工程地点为,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共同履行。第一条本合同签订依据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辽宁省城市规划设计行业收费标准》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1.2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划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1.3规划项目批准文件第二条设计依据2.1委托方给设计方的委托书或设计中标文件第三条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可视为是能互相说明的,如果合同文件存在歧义或不一致,则根据如下优先次序来判断:3.1合同书3.2中标函(文件)3.3委托方要求及委托书3.4投标书第四条本合同项目的名称、规模、阶段及设计内容(根据行业特点填写)第五条委托方向设计方提交的有关资料、文件立马间□地形图纸(比例尺)第六条设计方向委托方交付的设计文件、份数、地点立马间□蓝图套□彩图套□说明书或文本套□时间、地点第七条费用7.1根据本合同第1.1条款的相应规定,经双方商定,本合同的设计费为万元。7.2如果上述费用为估算设计费,则双方在规划设计审查后,按批准的规划设计规模核算设计费。规划设计间如遇规模或内容调整,则设计也应做相应调整。第八条支付方式8.1本合同生效后三天内,委托方支付设计费总额的%,计万元作为定金及启动资金(合同结算时,定金抵作设计费)。8.2设计方提交设计文件后三天内,委托方支付设计费总额的%,计万元;之后,委托方应按设计方所完成的规划工作量比例,分期分批向设计方支付总设计费的%,计万元,设计成果完成后,委托方结清设计费,不留尾款。8.3双方可委托银行代付代收有关费用。第九条双方责任9.1委托方责任9.1.1委托方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方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立马效性负责。委托方不得要求设计方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9.1.2委托方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方设计返工时,双方除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委托方应按设计方所耗工作量向设计方支付工费。9.1.3在合同履行期间,委托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方未开始设计工作的,委托方应根据设计方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9.1.4委托方必须按合同规定支付定金,收到定金作为设计方设计开工的标志。未收到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