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保护框架合同范本第一条定义1.1各方:是指加入本论坛,签署本协议的所有成员。1.2一方:是指加入本论坛,签署本协议的任何一个论坛成员。1.3其他各方:是指各方中排除上述一方之外,其他所有签署本协议,加入本论坛的论坛成员。1.4协议外其他方:是指除签署本协议,加入本论坛的各方以外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1.5倡导性建议:是指经过论坛表决程序通过的对于某项移动终端新技术或新业务的技术文件,该文件将在本论坛成员中获得广泛的推荐和应用。1.6有权成果:是指一个或多个论坛成员提交到本论坛的,在本协议生效前及生效后,该成员或这些成员拥有知识产权的成果。1.7知识产权(ipr):是指由一个或多个论坛成员或协议外其他方的智力劳动成果依法取得的(无形资产)专有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专利申请权、专利权、著作权的文件、技术及相关成果的合法权利。1.8许可方:是指拥有本协议中的有权成果,并给予其他成员当中的一方或多方实施许可或授权其他各方使用的一方。1.9被许可方:是指对本协议中的有权成果,获得其所有人(许可方)实施许可或使用授权的其他各方。第二条许可范围除非许可方和被许可方就有权成果的知识产权达成的许可协议(以下称“许可协议”)另有规定,在本论坛所涉及的全部研究领域内,有权成果的许可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在中国境内从事用于gsm、gprs及其演进技术领域内的移动终端产品或技术的设计、开发、应用、制造、销售等。第三条权利和义务3.1各方应各自保证资源,致力于符合和推广使用本论坛最终形成的各项倡导性建议。3.2经过论坛表决程序通过的倡导性建议,以及或由论坛成员共同讨论和研究形成的其他成果,除论坛成员在其中已拥有的有权成果和知识产权外,其他知识产权属于论坛成员共同享有。3.3论坛成员在倡导性建议的形成过程中应如实向论坛其他成员告知其提供的文件、资料和技术成果中是否包含知识产权或可能存在某个单位的知识产权,其他论坛成员应在倡导性建议形成之前对涉及的自己拥有的知识产权提出主张。若倡导性建议形成后发现存在论坛成员尚未披露的知识产权信息,则各方可根据有关论坛规则,重新对倡导性建议进行讨论和表决。倡导性建议被论坛通过前,任何成员可以拒绝在议案中加入其知识产权并拒绝许可。3.4若上述倡导性建议,相关成果中包含一方的有权成果,该方将继续拥有该方对有权成果的所有权利。3.5倡导性建议被论坛通过前,任何成员可以撤回其议案,并拒绝向其他各方进行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