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采矿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出让人:受让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福建省矿产资源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第一条出让人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出让采矿权,矿产资源所有权属国家所有。国家对其拥有宪法和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辖权、行政管理权和因社会公共利益所必需的权益。地表或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第二条国家保护受让人的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山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第三条出让人出让给受让人的采矿权矿区位置位于市(县、区)乡(镇)村,矿区面积平方公里(小写平方公里),出让的矿种为,储量万吨(万立方米),可采资源量万吨(万立方米)。采矿权四至范围及界址点坐标见附件(矿区范围图),开采能力(生产规模)为万吨(万立方米)。第四条本合同约定的采矿权出让年限为年,自出让方向受让方颁发采矿许可证之日起算(年月日),至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到期为止(年月日)。第五条本合同采矿权出让价款为人民币(大写)万元(小写万元)。第六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日内,受让人须向出让缴付土地生态恢复保证金人民币(大写)万元(小写元)。第七条受让人同意按照本合同条五条规定的价款及下列项规定的方式向出让人支付采矿权价款。1.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一次性付清采矿权价款。2.按以下时间和金额分期向出让人支付采矿权价款。第一期人民币大写万元(小写万元),付款时间:年月日之前。第二期人民币大写万元(小写万元),付款时间:年月日之前。第三期人民币大写万元(小写万元),付款时间:年月日之前。第四期人民币大写万元(小写万元),付款时间:年月日之前。第五期人民币大写万元(小写万元),付款时间:年月日之前。第六期人民币大写万元(小写万元),付款时间:年月日之前。第八条受让人在本合同规定矿区范围内开采经批准的矿产资源,应符合下列要求:1.按照采矿权出让公告规定的矿山开采控制性要求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矿山开采设计;2.按照经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矿山开采设计进行开采,矿山三率符合要求;3.按照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和采矿权使用费;4.接受县级以上(包括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包括:年检、各类图纸交换、开发利用报表。5.按照采矿权出让公告规定对矿山开采迹地和生态进行恢复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