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出育龄人员计划生育合同为了切实加强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落实外出育龄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有效地制止计划外生育,根据《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实施办法》和市的管理要求,(以下简称甲方)与外出人员(以下简称乙方)签订计划生育合同。一、乙方计划生育责任1.仔细执行《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遵守户籍地和流入地政府的计划生育管理规定。2.外出时应立马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立马到流入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办理交验手续。3.未婚青年要积极响应党和国家的号召,实行晚婚,晚育。4.已婚育龄人员要落实避孕节育措施,自觉实行计划生育。5.外出后要定期接受居住地对乙方的生育,节育措施情况检查与服务,每年进行二次(四月,十月各一次)环,孕情检查,并将居住地(县以上计生指导站)出具的《流动人口环孕情监测证明》寄回户籍地。如违反合同,愿意按《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处罚。二、甲方计划生育责任1.向乙方宣传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办法和规定,按规定为乙方出具《流动人口婚育证明》。2.督促乙方按照规定落实节育措施。3.按《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和《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根据乙方晚婚,婚育,计划生育执行情况进行奖惩。三、其他事项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署,(镇)街道计生办鉴证后生效。2.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和(镇)街道计生办各持一份。甲方(盖章):乙方(签字):负责人(签字):年月日年月日鉴证方(盖章):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