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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经营 合同
商铺合作经营合同 商铺合作经营合同范文一 甲方: 乙方: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甲、乙双方共同合作投资经营商铺做安防 项目,经友好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协议书。 第一章合作项目 第一条:1、双方拟共同投资经营的项目为位于(散文阅读:) 电脑城,并挂靠甲方的名义,甲方无偿提供 商铺内一切货源和安防配套经营 2、合作本项目内容为: 乙方同意共同出资购买电脑城商铺,并装修,同时按照双方确定的 安防材料设备的标准及规模进行装修 4、本合作项目期限为某年,自本合同签订之日开始计算。 第二章出资及盈亏分担 第二条:乙方确认本项目的第一期投资为万元,甲方负责商店的进货和管理和技术。 第三条:合作经营的利润分配方式为:甲、乙双方各占商铺内%的纯利润享有合作经营所产生的利润;如在合作经营中,合作经营产生借款,合作经营的利润应先偿还借款;利润三个月分配一次,但须在利润中扣除%作为合作项目的后续发展基金 合作经营的亏损分担方式为:乙方前期需要承担第一期投资的%亏损!若超过%则以双方各承担一半分担合作经营所造成的亏损。 第三章项目经营管理 第四条:项目经营的组织架构 1、管委会由甲、乙双方共同组成,是项目经营管理的比较高权利机构,参照我国有关法律及合作双方签订的合同规定行使职权。 2、商店管理由甲方担任负责合作经营的日常事宜,会计由乙方推荐担任,所有合作资金须全部划入店铺资金。有关财务制度,经管委会订立后实施执行。 3、其他管理人员的由甲、乙双方共同商定委派或向社会招聘来确定。 第五条:商铺经营的具体经营模式、商铺管理及业务规章及制 度由甲乙双方共同制订,甲乙双方应仔细、全面遵守。 第六条:每一个月甲乙双方召开一次会议,通报商铺的经营情况,包括生产、财务等情况,并经全体合作人一致同意制订的相应方案、协议对全体合作人具有约束力;特殊情况,经双方合作人同意,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七条合作人不得从事损害商铺和有损甲乙双方的经营的活动,商铺经营的下 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作人同意: 1、投资规模或更改投资方案 2、对外订立合同 3、转让或出租项目经营的财产 4、项目经营投资及费用超过万元支出 5、处分其他财产权利或以商铺经营的财产为其它人提供担保 合作人未经合作人同意,行使上述行为,造成其他合作人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合作经营的内部管理事宜如聘任经营管理人员、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规章制度、对合作人管理工作的撤消等须影响合作经营的重大事宜经管委会双方同意通过。 第九条合作人转让其出资的,须经其他合作人同意,转让时,其他合作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如转让给第三人的,第三人按合作人对待。 第四章合作经营的加入及退出 第十条新合作人加入合作经营时,应当经全体合作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合作协议书。 第十一条加入的新合作人与原合作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加入的新合作人对加入前合作经营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合作人如退出经营需提前一个月告知其他合作人并经全体合作人一致同意后,合作人可以退出合作经营。 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退出合作经营: 1、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作经营造成损失 2、执行合作经营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3、合作人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4、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作经营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退出合作经营后以退出时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以金钱结算 未经合作人同意而自行退出合作经营给其他合作人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赔偿。 第十三条退出合作经营的合作人对其退出前已发生的合作经营债务,与其他合作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章合作经营的终止和清算 第十四条任何合作一方均不得擅自终止合作经营,合作经营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1、合作经营协议书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作人不愿意继续合作经营的 2、全体合作人决定终止合作经营的。 第十五条合作经营终止后,应当进行清算,清算人由全体合作人担任;未能由全体合作人担任清算人的;经全体合作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作经营终止后十五日内指定一名或者数名合作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第十六条合作经营终止后,如合作经营存在借款,财产应优先偿还借款,如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全体合作人须按照自己的投资比例以自己的财产承担偿还义务。 第六章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合作人履行合作经营协议发生争议时,合作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合作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退出合作。 第十八条本协议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协议书由全体合作人共同订立,自合作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本《协议书》共一式两份,合作人各执一份。 甲方:(签名 乙方:(签名 商铺合作经营合同范文二 合作方(甲方):商贸城 地址:高安市路路交汇处 电话:0795—— 传真: 合作方(乙方): 地址: 电话: 营业执照或码: 甲、乙双方就商贸城商铺合作经营事宜,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订立本协议,以便共同遵守。 一、协议标的 第一条甲方将座落于市路商贸城路,第号商铺(以下简称该商铺)与乙方合作使用,商铺一层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层合计建筑面积为平方米。 第二条双方合作使用该商铺的期限为年,即自某年某月某日至某年某月某日止。 二、经营范围及铺位管理 第三条本市场的定位及经营范围是经大量的市场调查及充分的项目论证的基础上形成的,它的准确认定及长期保持,对本市场总体经营成败及每一位经营者的经营成功与投资回报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因此本市场的定位必须得到甲、乙双方的遵守。 第四条乙方经营的商品须服从甲方功能分区规划,不允许经营非区域规划商品。乙方经营范围为: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能单方面改变经营范围。 第五条乙方自行装修其铺位,其装修设计、色彩须与市场整体设计、色彩协调;其设计、装修方案应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乙方负责办理装修报建和验收(包括消防)等手续,并承担所有费用;装修过程还必须遵守甲方制定的有关装修规定。 第六条自接到甲方入场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乙方提出装修方案并报甲方批准,方可入场装修。 第七条乙方必须配合商场统一的开业日期,如因自身原因导致未能如期开业,而影响到整个商场形象者,甲方有权没收乙方所缴保证金,并有权让乙方退场。 第八条协议期内,乙方如将约定商铺转让、转租或转包给第三者使用或经营,之前必须报甲方备案,并保证第三者签署协议,认可本协议和各项条款。乙方所享有的优惠,在转让给第三者后,第三者可以继续享有剩余优惠,直至各种优惠使用完毕。否则,乙方不得将约定铺位转让、转租或转包。 第九条商铺面积一经确定,乙方不得任意改变,若乙方随意增占使用面积,除责令其退回原位外,甲方可处以五千元的罚金。 三、商品管理 第十条乙方经营的商品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及其它法律法规。如乙方因违反法律法规被有关部门查处,后果由乙方独自承担,若因此导致提前结束经营,乙方所缴纳的保证金概不退还。 四、营业管理 第十一条“商贸城”由甲方组建或委托专业经营管理公司负责管理。 第十二条甲方统一组织的促销活动与乙方有关的,乙方有义务积极配合参与。 第十三条经营场地的二次装修费用由乙方单独承担,乙方不可以将场地内的固定装修部分拆除或移动,所有活动的货架及其他装修部分,乙方可在甲方同意后替换或撤走,否则将扣押乙方所交纳的保证金。 五、费用缴纳 第十四条乙方须每月某日前预交次月的各项费用,包括: 1、自市场开业之日起按甲方管理规定交纳相应的管理费用0.5元/每月.每平方米,收费标准按国家每年的物价指数调整。 2、各个铺位的电费(按电表数额),电话费等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3、乙方自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有关税、费。 第十五条合作经营保证金标准及收取: 本商铺的合作经营保证金为人民币元,乙方在签订本协议时,一次性向甲方缴纳,保证金不计利息。 第十六条商铺合作金标准及收取办法: 乙方应向甲方交纳商铺合作金。 双方约定商铺的合作金为元/平方米.月(按一层建筑面积计算),合计金额为元/月。乙方如全面、实际履行本协议,则,甲方同意免除乙方第一年全部及第二年一半的合作金付款义务,即第一年乙方无须向甲方交纳合作金,第二年乙方按元/平方米.月(合计金额为元/月)向甲方交纳优惠合作金,每六个月交纳一次,交纳时间需提前一个月。 第三年乙方按元/平方米.月(合计金额为元/月)向甲方交纳标准合作金,每六个月交纳一次,交纳时间需提前一个月。 第十八条本协议因不可抗力解除,乙方应当按照实际使用的时间向甲方缴纳合作金。 第十九条如乙方未按时交纳合作金,则应承担滞纳金(每日按月合作金的1%计算),甲方并可自延迟交纳的次日起,采取停电、水或封闭营业场所等措施。 第二十条甲方自商铺实际交付一年内,承担保修责任;若商铺损坏非甲方责任所致,甲方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二十一条本协议期满,乙方无违规违法经营、无违约行为、无拖欠各项应缴纳费税并完好无损交回商铺后,甲方应退回合作经营保证金。 六、协议解除 第二十二条乙方如违反下列任一款项,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协议并没收全部保证金,乙方尚须交清所有应交纳的费用。如因此造成甲方或第三者人身、财产损害的,甲方有权留置乙方所有物品,依法变卖,优先受偿,对不足部分,仍然享有追偿权。 1.未按约定交纳合作金; 2.所拖欠各种应缴款项总额等于一个月合作金金额; 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改变本协议约定的商铺用途; 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将商铺转租、转包、允许他人使用或用作担保; 5.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停止营业; 6.严重违反有关管理规定,经甲方书面告知仍无改正; 7.经营过程中严重侵害甲方权益; 8.被国家有关部门查封、禁止营业、停业整顿或被处罚; 9.有其他违规违法行为。 七、其他约定 第二十三条协议期内,乙方所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所引发之纠纷概由乙方单独承担责任。乙方不得将商铺及甲方原有物品对外担保。 第二十四条乙方的雇员或经乙方同意使用商铺人员的行为视为乙方的行为,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五条甲方应于200年月日前将合作商铺交付乙方使用;甲方的入场通知或公告,视为交付行为。 第二十六条协议期内,甲方有权处置(转让、抵押)商铺,但必须保证商铺的权利继受人履行本协议。 第二十七条因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甲方应退回保证金并承担违约金(人民币:元);由此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予赔偿; (一)甲方迟延交付商铺个月以上; (二)若因甲方违反本协议第二十条或二十六条,致使乙方无法继续使用商铺,而被迫迁离。 第二十八条本协议期满终止后,乙方应于某日内迁离,商铺由甲方接收。 第二十九条甲方有权对有关市场管理事项进行修正调整,甲方应将变更后的内容立马通知乙方。 第三十条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本协议双方签章后立马成立,为双方信守之合约。 第三十一条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二份,乙方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商贸城 乙方: 代表: 代表: 时间:某年某月某日 商铺合作经营合同范文三 合作方(甲方)姓名: 合作方(乙方)姓名: :: 电话:电话: 店铺名称:住址:店铺地址: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定本协议,由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协议范围内,双方的关系确定为合作关系。为拓展市场更好地、更规范地服务消费者,甲方根据乙方的申请和对乙方的个人情况的审核,同意乙方将(产品)加入在位省(市、自治区)市(地区)县(区)街道号的(店铺名称)内进行销售。 第二条订立本协议的目的在于确保甲、乙双方忠实地履行本协议规定的双方的职责和权利。乙方作为单独的经营者进行经济活动。因此,他必须遵守所有经营者共同的法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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