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合同是商品经济社会的必然产物,也是必要组成部分。完成工作成果的合同主要有承揽合同以及建筑企业合同。本文主要对完成工作成果的合同进行详细地介绍。关键词:工作成果;合同;承揽合同一、承揽合同经常遇到的问题(一)因合同定性发生纠纷民诉法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买卖合同的履行地为标的物的交付地,承揽合同的履行地为标的物的生产制作地,通常为承揽人住所地、由于决定买卖合同和承揽合同履行地的标准小同,合同的定性会影响到案件的管辖,当事人往往主张有利于自己管辖的合同性质、此外,确定合同的性质还影响到法律适用问题,如承揽合同的定作人有合同的任意解除权,而买卖合同的买方则小享有、承揽合同的承揽人未经定作人同意小得将主要任务转交第二人完成,而买卖合同的出卖人无须自己生产制作标的物、由于定性决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因而实践中对某一合同的定性,当事人各执己见。一般来说,承揽合同与其他合同是容易区别的,但是承揽合同中的定作合同与预先定货的买卖合同却难以区分、所谓定作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以自己的物料制成成品或半成品并将其交付给定作人的合同、而预先定货的买卖合同是买方在标的物生产出来乙前与卖方签订合同,待卖方将标的物生产出来乙后再交给买方的合同、定作合同与预先定货的买卖合同具有许多共同点:(1)合同都是在标的物生产出来乙前签订;(2)标的物都是按照一方的要求生产;(3)标的物所需的原料都由生产方自备、正是由于二者存在这些共同点,实践中很难把二者区分开、有人认为区分二者关键在于把握定作合同的两个特征,如果符合这两个特征即是定作合同,如果不符合即是买卖合同、定作合同的这两个特征是:(1)标的物是特定的、一方当事人按照另一方特定的要求(图纸、规格、型写)生产制作的,是为了满足该方当事人的特殊要求,并且这种产品小是生产方常规生产制作的;(2)标的物是专用产品,该标的物小象通用产品那样容易在市场销售与购买。其实这两个特征无法将定作合同和买卖合同区别开来,关于定作物是特定物问题,小仅定作合同有图纸、规格与型写问题,即使买卖合同也同样具有这方面的要求,否则合同标的物就无法确定,另外买卖合同的履行过程也是标的物的特定化过程。所谓满足定作人“特殊要求”问题,实难把握,因为“特殊”是个相对问题,只要与别人的要求小同,都可以说是“特殊要求”。所谓标的物小是承揽方“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