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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的范本大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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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 合同 范本 大全
借款合同的范本大全 合同编号: 贷款方: 借款方: 双方共同遵守国务院颁发的《借款合同条例》,并签订此合同。 第一条根据(项目计划批准机关及文号)批准借款方(项目名称及主要内容) 项目,总投资万元,其中自筹万元, 其它万元,向贷款单位申请(贷款种类),贷款万元。 第二条贷款方根据借款方以下借款用同意贷款万元。贷款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贷款方按照各项贷款办法规定的利率档次,计息时间,向借款方计收利息。 借款用途:购置设备台(套)万元; 土建平方米万元; 其它万元。 第三条贷款方保证在核准的贷款额度内,根据贷款合同约定的期限,立马供应资金,如因本身责任,不能按时提供贷款,应按违约数额和延迟天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违约金由贷款方按本项贷款利率档次加付% 第四条借款方保证按照如下期限归还本金: 年月万元、年月万元、 年月万元、年月万元、 年月万元、年月万元。 第五条借款方还本付息的资金来源,双方同意按有关规定,用下列资金还款: (公章) 1.贷款项目投产后新增加的所得税前利润万元, 2.贷款项目投产后新增加的税金万元, 3.自有资金(包括更新改造资金、新产品试制费和生产发展基金)万元, 4.新增固定资产折旧万元, 5.贷款项目交主管部门的费用万元。 6.其它资金万元。 第六条贷款方有权监督借款方按照批准的项目实施计划、设计方案和合同规定使用借款,未经贷款方同意,借款方不得随意变更项目内容和借款用途,否则,贷款方有权收回或停止贷款,并对挪用的贷款部分加收利息%。 第七条如借款方不能按期归还借款,由保证人或担保单位承担偿还本息的责任。 第八条本合同经借款方、贷款方、保证方签章后生效,至此项借款本息全部还清后终止。合同正本三份:借款方、贷款方、保证方各执一份;副本四份:报送人民银行一、二级分行,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税务局。 借款方:(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职务、姓名)(签章) 贷款方:(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职务、姓名)(签章) 保证人:(单位) 签订日期: 签订地点: 范文二 出质人(甲方): 质权人(乙方): 为确保年字第号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甲、乙双方根据有关的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甲方以“质物清单”(附后)所列之财产设定。 第二条甲方担保的贷款金额为(币别)元整,贷款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三条甲方对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并于年月日将物或权利凭证交付乙方占有并同时向乙方支付保管费元。 第四条担保的范围包括因借款合同而产生的借款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因借款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第五条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担保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无效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第六条期间,乙方有妥善保管物的义务,因乙方的过错导致质物的价值减少的,应当: (一)在借款人全部履行借款合同债务后,乙方向甲方赔偿; (二)如借款人未能全部履行借款合同债务,乙方的赔偿责任可因未得到履行的借款合同债务而部分或全部抵消。 第七条非因乙方过错导致质物的价值减少,甲方应在30天内向乙方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第八条期间,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赠与、转让、兑现、再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本合同项下的质物。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转让、兑现质物所得的价款应优先用于向乙方提前清偿其所担保的债权。 第九条甲方以债权、存款单或其他有价证券出质的,其兑现日期先于还款日期的,乙方有权选择下列任何一种方式处理: (一)到期兑现用于提前清偿贷款; (二)转换为定期储蓄存单继续用于; (三)用乙方认可的等额债权、存款单调换到期债券、存款单。 第十条登记 (一)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必须办理出质登记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某日内到有关机关办理权利出质登记手续。 (二)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需进行变更登记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在登记事项变更之日起某日内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质权的实现和消灭 (一)借款人无论何种原因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履行到期应付债务(包括因借款人或担保人违约而由贷款人宣布提前到期的债务或债权人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宣布解除合同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质权人有权直接变卖、拍卖质物或将质物折价清偿所担保的债权。如果采取变卖或折价方法处分质物,变卖价格或折价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质权人应采取拍卖的方法处分质物。 (二)处分质物所得款项在优先支付质物处分费用和本合同项下出质人应支付或偿付给质权人的费用后,用于清偿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 (三)质权因以下原因而消灭: 1.主债权消灭; 2.质权实现。 质权因主债权消灭而消灭的,质权人应将其保存的质物及权利证书交还出质人。 第十二条缔约过失和违约责任 (一)本合同签订后,出质人拒绝或拖延交付质物,致使不能生效的,构成缔约过失,出质人应对质权人承担担保范围的赔偿责任。 (二)下列事件之一即构成人在本合同项下的违约: 1.因出质人的原因导致无效; 2.出质人以任何方式(作为或不作为)妨碍质权人根据本合同有关约定处分物。 (三)在发生上述违约事件或缔约过失的情况下,出质人负有缔约过失或违约责任,质权人有权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解除与出质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或宣布借款合同提前到期; 2.要求出质人赔偿质权人因出质人违约而蒙受的一切直接或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质权人遭受的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利息和费用的损失); 3.仅需通知,将出质人在质权人以及中国银行其他机构处任何账户内的资金或对质权人以及中国银行其他机构享有的债权与担保债权相抵消。 第十三条费用 与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质物有关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项下的登记、公证费及质物的保险、运输、仓储、保管、估价、维修、保养、处分等费用),均由出质人支付或偿付。 第十四条权利放弃 质权人给予出质人的任何宽容、宽限、优惠或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影响、损害或限制质权人依本合同和法律、法规而享有的一切权益,不应视为质权人对本合同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也不免除出质人在本合同项下应承担的任何义务。 第十五条合同的修改、补充和解释 (一)本合同经双方书面同意,可以修改或补充;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二)本合同的未尽事宜,应按照本合同所担保的借款合同的有关条款解释或办理。 (三)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均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第十六条争议解决、法律适用和管辖 本合同的一切纠纷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凡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的纠纷,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协商无效时,双方同意采用下述第种方式解决: 1.向借款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起诉,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2.由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与诉讼或仲裁有关的所有费用均由保证人承担,但法院判决或仲裁委员会裁决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合同生效 本合同在下列条件满足后生效: 1.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 2.出质人本合同第五条质物清单所列质物交付于质权人。 本合同一式份,由出质人执份,质权人执份,执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出质人(签章): 质权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 电话: 电话: 签订时间:年月日 签订时间:年月日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及地点: 范文三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就委托贷款事宜,经过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委托乙方就其委托款项,对外发放短期贷款。 二、甲方必须在乙方开立基本帐户,委托款项存入该帐户。 三、乙方就为委托款项可以发放下列形式贷款: 1、存单贷款; 2、银行承兑汇票贴现贷款; 3、城区房地产抵押贷款; 4、经甲方书面同意的其他贷款。 四、乙方利用甲方委托款项可直接发放存单贷款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贷款;发放城区房地产抵押贷款必须甲方书面确认;甲方可直接指定借款人,书面通知乙方对其发放贷款。 五、委托贷款利率 1、委托贷款利率范围为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1.5倍。 2、逾期、挤占挪用贷款,按照国家逾期、挤占挪用利率计付利息。 3、国家贷款利率调整,委托款项贷款利率作相应调整。 六、甲方按照贷款利息收入的%-%向乙方支付委托贷款手续费。 七、利用委托款项发放贷款,乙方应严格审查借款人资格及借款资料,确保贷款发放合法。 八、对委托款项贷款,乙方应尽力清收。 对借款人信用状况变化威胁款项安全的,乙方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文书生效后,乙方应在法定期间内申请执行。九、甲乙双方按月对帐,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提供帐户资金变动的对帐单等资料。 十、乙方每季扣除委托贷款手续费后,将利息剩余款项直接转入甲方基本帐户。 十一、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乙任何一方不经对方同意,不得单方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十二、委托款项贷款到期,借款人申请展期的,经乙方同意,可以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超过贷款期限。 十三、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予以补充,补充协议视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十四、因本合同发生纠纷,由甲乙双方协商予以解决,协商不成或不愿协商,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本合同期限为三年,期满经甲乙双方同意可以续期。 十六、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或其受权委托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十七、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别提示」乙方已提请甲方详细阅读本合同全部条款,并对甲方就本合同条款提出的疑问予以详细解释,乙方已经理解甲方对合同条款所作的解释及对疑问的解释,甲乙双方就本合同全部条款及特别提示理解一致。 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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