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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 特许 经营 合同
企业特许经营合同 企业特许经营合同范文一 甲方:(特许方) 乙方:(加盟方) 第一条合同总则 1.为了拓展品牌产品销售市场,甲方推出特许专卖计划。 2.鉴于乙方申请,甲方根据加盟计划,授予乙方专卖店或专柜特许经营权。 3.乙方自愿申请加入专卖店或专柜的经营,接受甲方授予的单店单柜的特许经营权并愿意成为特许专卖之成员 4.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及共同拓展市场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加盟合同)以由双方共同恪守。 第二条基本保证与要求 1.甲方确保根据双方确认的订货单向乙方供货,乙方保证只从甲方或甲方指定代理商处购进甲方品牌的产品。 2.甲乙双方严格执行特许专卖计划,以利于产品市场的健康发展。乙方保证按特许专卖统一的经营模式,服务质量标准向顾客提供服务,按甲方规定的产品价格定价销售。 第三条特许经营权许可期限及合同期限 特许经营权许可期限与本合同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有效期年。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除非本合同已提前终止,乙方可在合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向甲方提出延长本合同的书面请求,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延长本合同有效期。 第四条特许经营权许可的内容、范围 1.甲方特许乙方于合同期限内在甲方认可的专卖店、专柜使用商标、商号,并以的经营模式经营习近平总书记系列产品,乙方以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上述特许经营权许可。 2.乙方获得上述特许经营权许可,须按甲方要求经营,不得超越许可范围和许可期限,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该项权利转让。 第五条加盟费用 1.乙方于签订本合同之日起,按级市场的加盟费标准向甲方一次性支付加盟金元人民币。本合同从乙方向甲方付清规定的加盟金之日起生效。 2.乙方在首批进货之前向甲方交纳经营保证金元人民币,此款将按本合同约定返还给乙方。 第六条专卖店地址 1.甲方特许乙方在省市(县)区域内开设专卖店。乙方自开店一月内将店面装修效果图照片(张)及营业执照复印件交甲方存档。 2.因地域环境或其它原因乙方希望变更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加盟店地点时,须向甲方提出书面变更申请,经甲方书面批准后才能变 3.乙方需要在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店址区域以外新建专卖店或专柜,必须经甲方同意,并与甲方签订另外的专卖店加盟合同。 第七条商品的进货、换货 1.在本合同签订后的二月内,乙方须向甲方首次进货,按专卖店规模,首次进货量元(按进货结算价计算),第一次进货由甲方统一配货。 2.乙方经营期间商品补充由乙方根据经营情况决定,并提前一周传达至甲方。 3.甲方每次发货必须提供发货清单,发货清单装入商品箱内,乙方凭发货清单验货,如有差异(多发或少发),应在收货两天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否则甲方视乙方如数收到发货清单上的商品。 4.本合同有效期内,所有进货运输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5.所进商品在包装完好,没有人为破损及虫蚁咬坏,并不影响第二次销售的前提下,甲方承诺%退换(过季商品退货量另行协商)。 6.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收到的货物属商品质量问题的,由甲方负责全额退货(属乙方或第三方造成的人为残次商品除外)。 7.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可向甲方提出换货要求:非过季商品和不影响第二次销售的商品,可在进货后的二月内按此商品当批进货量的%换货。每次换货前需提供换货明细单,其运费由乙方自行承 8.乙方连续两个月内未进货,需向甲方书面报告说明,乙方未提出书面报告,甲方可视为乙方单方自行退出加盟,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合同。 第八条货款结算 1.货款结算方式:现金价结算,代销价结算二种方式。 a.现金价结算:建议乙方以现金价结算方式配货,可享有更大的利润空间。乙方按专卖店规模一次性支付货款现金或汇入甲方帐户,甲方收到货款后进行商品配送。 b.代销价结算:如乙方第一次进货不采纳现金价结算方式,则按代销价结算(代销结算价高于现金结算价%左右),由甲方代垫货款按乙方专卖店规模进行开业前一次性统一配货;为确保诚信,共求发展,以代销价结算方式的乙方需在甲方配货前一周预付甲方货款总额%的货款保证金,%的余款在第二次进货时或售后结清(第二次及以后进货时可选择继续按代销价结算或改为现金价结算,由乙方自定。) 2.本协议采纳的货款结算方式是:□现金价结算;□代销价结算,货款保证金元; 3.终止结算:经营合同到期后,如乙方终止经营,在商品保存完好无缺损的前提下,剩余商品可退回甲方,甲方将乙方剩余商品货款退还乙方。 第九条销售奖励 1.当乙方商品销售额累计达到进货量元时,甲方向乙方返利货款%;当乙方商品销售额累计达到进货量元时,原元以上部分,甲方向乙方返利货款%;当乙方商品销售额累计达到进货量元时,原元以上部分,甲方向乙方返利货款%。 2.返利方式:价值等同的品牌货品或现金。 第十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为确保专卖经营体系的统一性和产品服务质量的一致性,甲方或甲方的授权代理人,有权对乙方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审查乙方履行本合同的表现及商店整体形象和服务质量)。 2.乙方违反本加盟合同规定,侵犯甲方合法权益,甲方有权提出更正或单方终止本合同。 3.甲方需向乙方提供乙方开店的授权文书、证牌、店柜装修方案及指定的专卖店形象经营用品和促销品。 4.甲方提供乙方经营的指导及相关技术支持。 第十一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可自行在本区域内开设新店,但须申报甲方,甲方根据乙方当地市场,店面和乙方的经营状况而审批(甲方不另收取加盟费) 2.乙方在本合同规定的权利的责任范围内,自行投资、自负盈亏、自聘员工,自行经营和管理。 3.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必须销售品牌的产品且严格按照甲方制定的价格标准销售。 4.乙方应按甲方制定的装修标准和要求进行店面装修,费用由乙方承担(门头由甲方统一设计)。 5.乙方需作有关的产品、商标、商号对外广告时,广告资料内容须经甲方审核同意。 6.乙方享有优先取得乙方所在地区的品牌的代理权利。 第十二条商标的现有权和使用权 1.所有带有表示或与有关的标记均属甲方所有,在未经甲方事先书面许可,乙方不得注册甲方任何标记,亦不得将甲方标记用于本合同之外的任何活动。 2.乙方只可在加盟店或专柜内使用公司的商标,服务标志及表示这些标志的标签或招牌。 3.乙方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使用商标及服务标志且必须按甲方提供之原样使用,不得自行对其进行任何改变。 第十三条合同解除及终止 1.本合同期满时,乙方可提前一个月提出续约要求,双方在正常履行本合同的前提下续订该项经营合同,乙方未提出续约要求则视为本合同期满而自动终止。 2.本合同有效期内,双方一致同意提前终止本合同并达成一致书面协议,则本合同可依协议提前终止。 3.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甲方有权单方提前解除本合同。 a.乙方仿冒、滥用商标。 b.乙方在专卖店内自行销售产品以外的其它产品甚至假冒伪劣产品而影响甲方声誉。 c.乙方违反本合同,侵犯甲方合法权益,破坏加盟体系。 4.本合同终止或解除时,乙方不得继续使用商标,拆除乙方原所有带有的商号、标识、商标、服务标志等一切含甲方标识的装饰用具、店面装修、灯箱、宣传品等。 第十四条违约责任 1.乙方自愿申请加入公司加盟店,一旦经甲方审核批准后不得随意退出,如果申请退出,甲方不负责退货,并自动取消其所有一切待遇。 2.如因产品质量问题所产生的责任(不包括中途运输问题),由甲方负责。 3.如果由于乙方夸大产品功效的宣传,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与甲方无关。 第十五条声明及保证 甲方: 1.甲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甲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甲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甲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乙方: 1.乙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乙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乙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乙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六条保密 双方保证对从另一方取得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商业秘密(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商业秘密的原提供方同意,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年。一方违反上述保密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十七条不可抗力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并对一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火灾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斗、动乱、政府行为等。 如因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书面告知另一方,并应在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双方认可后协商终止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 第十八条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应责任第十九条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庆阳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二十条解释 本合同的理解与解释应依据合同目的和文本原义进行,本合同的标题仅是为了阅读方便而设,不应影响本合同的解释。 第二十一条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协议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条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份,双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副本份,送留存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授权代表人(签字):授权代表人(签字):年月日年月日 企业特许经营合同范文二 甲方:上海市涂料研究所(供方) 乙方:(需方) 为促进双方发展,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共同友好协商,签订以下合同条款。 一、产品及特许经营范围: 1、乙方为上海市涂料研究所上涂牌建筑类产品在范围内的特许经营户。 2、试销期为六个月即从日至某年某月某日止,试销期内乙方销售甲方产品总额达到万元以上,否则甲方有权取消乙方的特许经营权,试销期区域按照本合同正式销售期区域进行试销。 3、正式销售期:如乙方在试销期内完成双方约定的销售额,并经双方协商同意,甲方正式委托乙方为地区范围内的特许经营商即从某月某日止,乙方如需建立其他销售网点,须与甲方协商,否则甲方视为非乙方销售区域。 4、甲方不能对该地区的其它经营商供应已经授权乙方的上涂牌产品,否则赔偿乙方因此造成的损失,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再经营或借助亲友名义经营原来没有经营的其它品牌同类产品,否则甲方有权取消乙方的特许经营权。 二、价格、订货、付款及信用条款: 1、价格:乙方每次进货按甲方《特许经销合同》所标的价格供货,甲方承诺非原材料价格有大的波动不随意对供货价进行调整,如有价格变化需提前30天通知乙方。 2、订货: 乙方订货(甲方常备产品)需提前一个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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