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经营合同样本中外合资经营合同范文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国(以下简称甲方)与国(以下简称乙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同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共同投资设立中外合资企业公司(以下简称合营公司),特制订本合同。第二条甲、乙双方的名称、法定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情况:甲方:中国公司。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职务:,国籍:。乙方:国公司。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职务:,国籍:。第三条合营公司的名称:。合营公司的法定地址:。第四条合营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合营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合营各方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营公司承担责任。第五条合营公司为中国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合营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第二章宗旨、经营范围第六条合营公司的宗旨:。第七条合营公司的经营范围:。第八条合营公司的生产规模:。第三章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第九条合营公司的投资总额为万人民币。合营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万人民币。第十条甲、乙方出资如下:甲方:认缴出资额为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百分之。其中货币万美元实物万美元土地使用权万美元知识产权万美元乙方:认缴出资额为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百分之。其中货币万美元实物万美元知识产权万美元(注:投资方为两个以上的应顺序填写,其中外方应以可自由兑换币种现汇出资;若注册资本币种为外币的,中方投资可表述为等值于若干外币的人民币。)第十一条合营公司的注册资本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分期缴付。第一期在三个月内缴付,不少于注册资本的15%。其余注册资本应在月内缴付。(注:其余注册资本最迟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两年内缴付)(注:投资者可自行约定出资的期限,但应符合《公司法》和外商投资企业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增加注册资本变更登记的,向登记机关申请注册资本变更登记时,投资者应缴付不低于百分之二十的新增注册资本,其余部分可在变更登记核准之日起两年内缴足。)第十二条合营各方缴付出资额后,经合营公司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后,由合营公司据以发给出资证明书。第十三条合营一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的,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报审批机关批准,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一方转让时,他方有优先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