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地产经纪合同模板房地产经纪活动是房地产整体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房地产市场的交易活动有着重要的影响。房地产经纪活动是市场行为,房地产经纪人员与委托人之间虽然是劳务服务关系但也体现商品交易之间的关系。上海市房地产经纪合同委托人(甲方):经纪人(乙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授权委托乙方,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从事地产经纪事项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条甲方委托乙方为其提供房地产经纪服务中介;代理;咨询;向乙方提供以下有效证明:1.身份证;国籍编号2.营业执照;编号3.房地产权证;编号4.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编号5.他项权利证书;编号6.其他证明或资料甲方提供的上述证明和资料,证明甲方具备委托本合同事项的合法当事人。第二条乙方向甲方出示下列有效证明:1.身份证;国籍编号2.营业执照;编号3.房地产权证;编号4.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编号5.他项权利证书;编号6.其他证明或资料乙方提供的上述证明和资料,证明乙方具备委托本合同事项的合法当事人。第三条甲方委托乙方据实为其提供房地产经纪服务。共项;1.房地产经纪事项内容。2.具体要求:。3.其他要求:。第四条甲、乙双方议定,在本合同履行期限内,甲方对其委托的各房地产经纪事项,应在规定范围之内按下列比率向乙方支付服务费。1.居间介绍、代理房地产转让,按成交价的%计算支付;居间介绍、代理房地产租赁的,按月租金的%一次性计算支付;2.居间介绍、代理房地产交换的,按房地产评估价值的%计算支付;3.咨询服务的支付元。4.服务费支付的时间、条件、金额、支付方式和结算方法,甲、乙双方在本合同补充条款中约定履行。第五条本合同履行期间。除甲方原因,乙方不能履行本合同第三条乙方服务的各房地产经纪事项的,乙方同意甲方不支付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各项服务费。甲方已预付的服务费全部退还。乙方不能完全履行的,则相应减少甲方应支付的服务费。具体数额由甲、乙双方在补充条款中另行约定。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生效后,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中途毁约,甲方已支付给乙方的服务费不予退还。未支付给乙方服务费的,乙方有权按双方约定偿付服务费的标准,向甲方追索。第六条本合同履行期间,甲、乙双方任何一方须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的一方应立马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天内)签订变更协议。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第七条本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