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业加盟合同书““〔以下称:加盟者〞或加盟店〞〕赞成c公司主导的连锁理想,协约遵守其运营规章中的各条款,并申请加盟,c公司亦成认其加盟。两者就有关加盟事项缔结如下合同:第一条:组织1、c““公司〔以下称总部〞〕主导本领业,并所有c公司〞登记商标。2“、总部适应需要,可在每个加盟者的地区集团设地区总““部〞或直辖的分部〞〔与前款一样,统称总部〞〕。3、总部在没有设地区总部或直辖分部的地区,可将总部事““业的一局部委托给第三者,并称作委托业务的支部〞〔以下称支部〞〕。第二条:加盟1、加盟金。每个店铺为150万日元,在缔结加盟合同时向总部支付。并自双方在相互确认书上签字时起,此加盟金即充作委托保管的加盟申请保证金。此加盟金不返还。2“、加盟者是位于〔商店住所〕的商店c公司店〞的经营者,本商店作为c公司连锁的加盟店,具备以下条件,并决心遵守本合同,老实地从事经营。〔1〕依照总部的标准化方案,保持商店的结构;〔2〕维持不接受第三者制约的经营体制;〔3〕加盟者是由自身或适合法律规定资格的代理者专门从事经营,或者要使从业者具有统一的连锁意识;〔4〕在积极地协助连锁活动的同时,努力提高改善经营;〔5〕要认识作为c公司连锁商店的社会使命,忠实地为顾客效劳,作一个永远提供廉价商品的商店。第三条:加盟特权加盟者要具备以下根本的特权:〔1“〕依靠使用c“公司〞徽记进行营业,能享受c公司〞的知名度和信用;〔2“〕进货c“公司〞商标的商品,才能使用c公司〞的商标进行经营活动;〔3〕在商店的新设或装修方面,按照总部〔支部〕规定的标准化方案,争取商店的现代化;〔4〕加盟店的商品方案,按照总部〔支部〕制定的标准化方案,可以接受适合商店店址条件的商品供给方案的综合性援助;〔5〕被选定的商品,能以较稳定的价格进货,因此可以获取进货的合理化、精简化,另外,还可得到适时的特价商品;〔6〕可以参加总部〔支部〕筹划并进行的特卖促销、广告宣传、集会活动以及其他共同活动;〔7〕有关加盟店的全面经营,可利用总部〔支部〕的各专门职能,接受正确的指导援助;〔8〕经理业务,依靠对总部〔支部〕的委托,可以得到正确的经营诊断建议;〔9〕加盟者及从业人员可以接受教育培训;〔10〕可以适时地得到商店经营所必需的信息。第四条:登记商标的使用1“、总部成认加盟者使用c公司〞的徽记,以及为销售商品“和作为促销、广告手段使用c公司〞徽记及商标;2“、有关c公司〞徽记及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