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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金融借款合同答辩状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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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金 借款 合同 答辩
金融借款合同辩论状 篇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辩论状 民事辩论状 辩论人李某甲,女,x202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 :xxxxxxxxxxxx。 被辩论人xx银行股份第一中心支行诉被告xx、杨某甲、李某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辩论人的起诉状副本已收阅。现作如下辩论: 一、被辩论人和被告杨某甲等私下擅自将辩论人李某甲的家庭共同财产进行抵押,因未告知也未取得辩论人李某甲的同意,故该抵押无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解释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夫妻共同共有,而该抵押有效的前提,必须是其他共同共有人的书面委托或亲笔签字。被辩论人和被告杨某甲在未告知辩论人李某甲的情况下,私下擅自将辩论人李某甲的家庭共同财产进行抵押,也未取得辩论人李某甲的同意,故被辩论人和被告杨某甲将辩论人李某甲的家庭共同财产进行抵押的行为及合同无效。 二、被辩论人提交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和无限责任担保承诺书上的签名和捺印均不是辩论人李某甲本人所为,辩论人亦未提供相关的书面委托,被辩论人对此均不知情。法院可对签名进行笔迹鉴定或调取银行的监控录像予以证实。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那么假设干问题的意见 1 篇二:金融借款合同辩论状 篇一:辩论状借款合同【宋雪松】 宋雪松 sa13216908 民事答 辩 状 辩论人:繁昌县万好房地产开发 住所地:芜湖市繁阳镇环城东路84号 法定代表人:陈建,总经理 辩论人就辩论人与原告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现提出如下辩论意见: 一、辩论人在成立清算组后已经对公司清算的事宜进行了公告,原告起诉辩论人仍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而提起的诉讼请求应予以驳回。 原告在起诉状中共提供了六组证据,其中第六组证据中的繁昌县万好置业清算报告中显示万好置业于2023年4月24日成立清算组并通知债权人申请债权,2023年9月29日万好置业将清算事宜在芜湖日报进行了公告。2023年12月31日万好置业清算完毕。 第六组证据中的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显示,繁昌县工商行政部门于2023年4月15日准予对繁昌县万好置业进行注销登记。 可知,万好置业在清算过程中已经尽到了通知告知义务,万好置业解散的事实也得到了国家行政机关的许可,所以在法律上万好置业作为独立的民事责任承担主体已经消亡。新成立的万好房地产开发是在工商行政部门依法进行登记的企业法人,其余万好置业是不同的民事主体,原告在起诉状中仍然要求万好房地产承担本不应该承担的债务责任的诉求于法无据。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依法予以驳回,以维护辩论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辩论人: 繁昌县万好房地产开发 2023年12月10日篇二:陈宝生诉科达民间借贷纠纷辩论状 辩论书 辩论人:科达集团股份,地址: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府前大街65号,法定代表表人:刘锋杰,职务:董事长, :0546-8301065。 被辩论人:陈宝生,男,1979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城翡翠园小区10号楼。 :13589510620。 辩论人就陈宝生诉科达集团股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提出辩论意见如下: 一、我方对被辩论人诉求的40000元借款予以认可。 二、被辩论人诉求的6000元借款于法无据,我方不予认可。 因徐风乾与济南板厂签订的合同中约定供货商不承担发票费用,现查明加盖的工程部印章系伪造,我公司对其不予认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方法第十九条规定,任何单位提供效劳须提供相应发票,济南板厂理应承担该发票费用。因此,合同中关于不承担发票的约定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借款6000元用于开发票,此款项可与济南板厂协调处理。综上,我方对被辩论人诉求的40000元借款予以认可,被辩论人诉求的6000元借款于法无据,我方不予认可,此款项被辩论人可与济南板厂协调处理。被辩论人关于归还6000元借款的诉讼请求应予以驳回。 此致 沂源县人民法院 辩论人:科达集团股份 二0一四年十月八日篇三:起诉状与辩论状 上诉人:临沂市兰山区兰山农村信用合作社 住所:临沂市兰山区临西二路3号 法定代表人:宋广辉,本社主任 委托代理人:耿春祥,本社法律参谋 委托代理人:郐伟和,本社副主任 上诉人因临沂市兰山区兰山农村信用合作社诉山东大陆企业集团(下称大陆集团)、山东大陆罗庄钢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21日临民二初字第38号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理由:法院对由大陆集团承接原中药厂债务的协议及为履行协议签订的990万元借款合同无效的认定是错误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大陆集团于1998年12月14日签订的由被上诉人大陆集团承接原中药厂债务的协议,以及日后为履行协议签订的990万元借款合同都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平等协商的根底上达成的一致意见,并不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既未损害到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也未违法我国相关的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上诉人与大陆集团签订的协议及合同是合法有效,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本信用社根据合同条款向大陆集团履行了发放990万元贷款的义务,大陆集团那么有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归还本息的义务。 上诉请求:1.请求法院改判,要求被上诉人归还990万元借款本息。 2.请求由被上诉人负担案件受理费用74510元。 此致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临沂市兰山区兰山农村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宋广辉 二〇〇二年六月 日 附:本上诉书副本2份 辩论人:山东大陆企业集团 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临西五路8号 法定代表人:陆锦,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玉华,山东力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智,山东力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论人因临沂市兰山区兰山农村信用合作社(下称兰山农信社)诉山东大陆企业集团、山东大陆罗庄钢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对上诉人兰山农信社不服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21日临民二初字第38号判决,现提出辩论状。 辩论的理由与依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1998年12月14日签订的由被上诉人承担原中药厂未向上诉人清偿的990万元的协议是显失公平的,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此协议为可变更或者撤销的,被上诉人没有清偿的义务。 上诉人与辩论人签订上述协议时,兰山区人民法院已裁定终结中药厂的破产还债程序,上诉人申报的债权已获得局部清偿,但破产程序已经终止,未得到清偿的债务不在清偿。由于债务主体已不存在,上诉人与原中药厂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经消灭,未获得清偿的局部债权已经成为上诉人现实性的经营风险,因此协议约定的由辩论人清偿原中药厂的借款是不公平的,是上诉人利用其特许经营金融业务的优势,以承诺提供一定数额的借款作为条件,要求辩论人负担其经营亏损,转嫁经营风险。这一协议明显违反了我国合同法第54条第二款的规定: 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因此该协议是可变更或撤销的,双方自始无需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然而辩论人已经支付了自1988年12月25日至2022年12月20日990万元贷款的利息2817461.71元,,此利息对于上诉人而言是不当得利,因此上诉人应当向辩论人返还该利息。 此致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辩论人:山东大陆企业集团 法定代表人:陆锦 二〇〇二年六月 日 附:辩论状副本2份 篇三:民间借贷辩论状 民 事 答 辩 状 辩论人:王XX、蔡X 辩论人就被辩论人起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提出以下辩论意见: 一、被辩论人在诉状中所述不实,不实之处有以下几点: 1、2023年11月23日辩论人与被辩论人双方签订借款协议后,被辩论人是通过中国工商银行转账的方式,从户名叫卢XX,账户号为6222XXXXXXXXXXXXXX5的账户上转至XX的62XXXXXXXXXXX账户上20万元,之后被辩论人在其工作的成都XX投资办公室将27500现金交给辩论人,口头说将其余22500元作为第一个月的利息先予扣除,并让辩论人手写了一张借条一张收条,收条内容是收到现金25万元。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辩论人实借的本金应按227500计算。 2、被辩论人与辩论人最初约定的利息不是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而是月九分的高利息,辩论人于2023年12月22日和2023年1月23日分别按九分利息还了两次单笔22500元后,与被辩论人协商,辩论人同意将利息降低到月息八分,此后辩论人按八分月息,即每月20220元开始还款。 3、辩论人没有拒不履行还款义务,辩论人在实际获得借款后的一个月即从2023年12月22日起就开始按月九分和月八分还息,在2023年12月22至2023年12月9日期间,分十六次累计将23万元打至被辩论人要求汇入的卢兴根的工商银行账号上。2023年1月27日因辩论人经济紧张,距离上次还钱49天都没有还钱,被辩论人便主动联系辩论人王XX,容许再借给辩论人10万元,条件是将借到的 钱中一局部用于归还上一笔钱。于是双方在2023年1月27日再次签订借款协议,被辩论人借给辩论人10万元,亦通过卢XX的工商银行账号转账10万元,辩论人收到该款时马上按要求将其中5万元转入被辩论人徐X的账户。 二、因最初被辩论人关于借款利息的约定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所以该笔借款利息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辩论人在按九分、八分月息还款时多还的利息应算至归还本金,并且每次计算利息时也应以扣除已还款后的本金为根底。2023年11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年利率为6%,四倍的月利率那么为2%,本金为227500元,至2023年1月27日止,辩论人累计还款280000元,而至该日,辩论人所欠被辩论人连本带息仅为262298.59元,辩论人不仅归还了被辩论人全部借款,还多还了17701.41元。(辩论状后附计算过程) 三、被辩论人约定的违约金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应予以支持。 四、2023年3月20日左右,被辩论人徐X找到辩论人王XX要求其继续还钱,因辩论人当时没有钱,被辩论人便要求其写下两张欠条,一张数额60000元,一张数额33000元,用来抵做涉案借款的利息。上述欠条是建立在高利贷根底上的,辩论人已于2023年1月27日还清借款,所以上述欠条所载的债务是子虚乌有的。 五、辩论人于2023年末在网上查到成都XX投资担保可以贷款,于是联系到名为卢X的经理,因卢X指派徐X一起承办辩论人的借贷业务,所以辩论人才认识被辩论人徐X。放款、还款时用卢XX的账号也是卢X和徐X要求的,而辩论人从来都没有见过或联系过卢兴根此人。被辩论人拒绝成认辩论人用卢兴根的账号还款意图很 明显,因为作为专业的放贷人员,被辩论人明知九分八分月利息属于违法的高利贷,法院一定不会支持,所以其采用说谎隐瞒的方法拒不成认辩论人已还款。 综上所述,被辩论人和其背后的投资公司采用说谎隐瞒真相的手段企图钻法律的空子,利用诉讼侵占辩论人的合法财产,这种行为应当得到严厉制止,否那么受到侵害的将远不止辩论人。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和辩论人的合法权益,期贵院依法公正审理。 此致 XX区人民法院 辩论人: 二0一四年七月十五日 代理律师:侯涛律师 联系方式:13608055493 成都市新都区北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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