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中国水运许可法规之合同效力研究:经营主体违反水路运输许可法规而订立运输合同的效力存在颇多争议。当前国内外法律具有强烈的鼓励交易趋势,轻易不应认定合同无效。未经过政府行政审批从事水路运输应定性为超出经营范围,由此签订的合同不属于“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而无效的合同。所订立的运输合同违反“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时的效力还需结合具体行为违反公序良俗的程度、相对方利益保障和社会本钱节约综合判断。关键词:水路运输许可法规;有效合同;无效合同;行政处分中图分类号:D993.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3758(2022)02-0154-06多数国家认为国内水路运输权不仅关系到一个国家的主权和平安,还牵涉到国家的经济利益。水路运输许可法律制度是国内水路运输市场必要的准入条件,对加强水路运输平安、标准国内水路运输市场起到法律保障作用。然而,实践中未取得法定经营资质和超过核定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现象的大量存在,引发了人们对水路运输许可相关法律问题的重新审视。本文拟从水路运输许可法规的规制对象和限制条件出发,论述水路运输中强制性规定的内涵及法律行为违反强制性规定时私法上的效力,结合水路运输具体经营类型探究相关主体违反许可法规从事国内水路运输民事行为的合同效力。一、中国水运许可法规的规制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水路运输管理条例)是针对从事国内营业性水路运输主体提出的资质要求。依据运输的目的不同,水路运输分为营业性运输和非营业性运输。根据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那么第五条之规定,费用结算是认定营业性运输的关键,运输自有货物属于非营业性运输,不在资质要求范围之内。值得注意的是,“承包工程单位的原材料自运〞的范围的界定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如果造船企业也属于承包工程单位,那么造船企业为运输构件或设备而采取的港口间的拖驳运输或半潜式驳船运输都属于沿海营业性运输,该运输行为将受到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限制。尤其对于合资造船企业来说,其所受限制将更加明显。水路运输许可法规针对的是民用运输船。按照经营船舶的种类分为货船运输和客船运输。货船运输分为普通货船运输和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分为液化气体船运输、化学品船运输和油船(含沥青船)运输。客船运输分为普通客船(含客渡船、旅游客船)运输、客滚船(含车客渡船、载货汽车滚装船)运输和高速客船运输。交通主管部门针对不同类型的船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