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价款结算赵越摘要:虽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可参照有效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价款,但并不意味着对无效合同进行鼓励和支持。建筑行业纷繁复杂,建筑工程质量与人们生活息息相关,发建双方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应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标准合同主体、标准合同内容,保证工程质量,防止合同无效产生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关键词:建设工程;无效;纠纷一、案情简介总承包方A公司承包建设方B公司的C工程后,将C工程外墙保温、氟碳漆工程分包给自然人范某,并与其签订C工程外墙保温、氟碳漆工程专项分包协议,该专项分包协议第二条〔合同价款确认〕约定:以A公司与建设方B公司签订的总包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约定的结算方法确定工程价款,该专项分包协议价款暂定人民币450万元,最终以建设方B公司委托的造价咨询单位审定的结果为准。第三条〔管理费、税金标准及方法〕约定:范某以建设方审定该专项工程总额的16%向A公司支付税金及总包管理费〔含营业税、教育附加费、印花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及总包管理费等各种税、费〕。第六条约定:A公司为范某提供施工所需水、电,并承当施工所需的水电费,且免费搭设合格的外墙施工所需脚手架及相关平安防护措施〔平安带及平安帽除外〕,免费提供塔吊等垂直运输器械。另外,协议还约定了付款时间及工程质保金的扣留及返还。其后,C工程外墙保温、氟碳漆工程完成竣工结算,经建设方委托的某竣工结算审核机构审核,C工程外墙保温、氟碳漆专项工程审定金额为9280000元,其中包括平安文明施工费730000元、规费200000元。上述案件中,A公司与范某双方均认为C工程外墙保温、氟碳漆工程专项分包协议无效,但双方就无效分包协议的工程价款结算各持己见:范某主张A公司应根据建工司法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参照分包协议的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并承当相应的工程款利息,分包协议中有关水电费及塔吊等垂直运输器械租赁费均是工程价款的组成局部,亦应参照。A公司那么抗辩认为平安文明措施系由其实施,且范某不具备领取平安文明施工费及规费规定的法定条件;水电费、塔吊等垂直运输器械租赁费亦由A公司实际支付,在专项分包协议无效后,这些费用为A公司的实际损失,且该局部损失由范某受益,故A公司认为工程价款应扣除平安文明施工费、规费、水电费以及塔吊等垂直运输器械租赁费。由此可见,虽建工司法解释对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价款结算进行了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建工司法解释中有关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