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辆买卖合同p;专营店售出。发动机编号为号;车驾编号为号。第二条:车辆价款车辆价款总计为人民币:(¥¬元)第三条:定金、付款方式1.在乙方向甲方确认购置此款车的意向后,需交付定金人民币:元整。(¥元)本合同定金为担保履约定金,乙方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后,定金抵作车辆价款。乙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那么无权要求返还定金;甲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那么双倍返还定金。2.乙方在约定期限内,按约定验收车辆后,须一次性付清购车价款。第四条:车辆降价补偿本合同订立后,在XX年月日前,此款车在专营店的售出价,如出现低于此次购车价人民币:元时,甲方将现金补偿乙方全部降价差额。第五条:质量约定1.甲方向乙方出售的车辆,其质量符合国家汽车产品标准或行业标准,并符合出厂检验标准,符合平安驾驶和说明书载明的根本使用要求,符合车辆落籍地政府关于尾气排放的标准。并严格遵守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2.甲方向乙方出售的汽车,必须是经国家有关部门公布、备案的汽车产品目录上的产品或合法进口的产品,并能通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测,可以上牌行驶的汽车。3.双方对车辆质量的认定有争议的,以国家汽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广州)的书面鉴定意见为处理争议的依据。第六条:关于修理、更换、退货的约定1.关于整车、零部件总成的保修期限执行生产厂保修条款的规定。2.在上述保修期内车辆出现质量问题或需要保养,乙方应在生产厂公布或双方约定的维修站进行修理和保养。3.在车辆使用1年或行驶2万公里内(以先到为准,下同),同一严重平安性能故障累计修理2次(以修理单据和发票为准,下同)仍未排除故障,或关键总成因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无法使用,乙方有权退车。4.在车辆使用1年或行驶2万公里内,同一关键零件或总成因质量问题,累计修理2次仍不能恢复使用;或由于质量问题及修理,使得该车停用的累计工作日超过60日(扣除进口零件进货在途时间);或累计修理5次以上(不含5次)仍不能正常行驶,甲方应负责为乙方换车或退车。5.按照本条上述约定退车的,甲方应当负责为乙方按发票价格一次退清车款,但应减去乙方使用该车产生的合理折旧。6.非车辆质量问题发生交通事故而造成损坏的,或无有效发票的,或乙方不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指的消费者,可免除本条上述第3项、第4项规定的甲方责任。7.由于人为破坏、使用或保养不当和疏忽造成的质量问题,或者到公布、约定以外的修理点进行装潢、改装、修理造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