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无效能否主张欠付工程款利息梅骏峰一、根本案情2022年,甲医院将其综合楼工程发包给乙公司。后乙公司将该工程分包给自然人丙,并收取一定的管理费。2022年8月,无建设工程施工资质的丁门窗厂收到甲医院和乙公司联合发出的询价邀请函,并参加综合楼铝合金门窗工程询价会议,提供了其营业执照等材料,丙对此知情。2022年9月10日询价确认综合楼铝合金门窗工程量及单价,丁门窗厂成为该工程成交供应商。之后丁门窗厂进场施工,丙认可该工程工程由丁门窗厂施工的事实,且向丁门窗厂支付了局部工程款325000元。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后,丙尚欠丁门窗厂工程款86763元。2022年9月6日,丁门窗厂将甲医院、乙公司和丙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丙支付其欠付工程款及利息,乙公司对未支付的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甲医院在未支付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丁门窗厂除欠付工程款利息外的相应诉求。各方均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丁门窗厂不服并向法院申请再审,被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丁门窗厂继而向检察机关申请民事诉讼监督。二、分歧意见建设工程施工领域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无资质施工等现象经常出现,因此成为了无效合同的高发地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第1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5)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本案中,丁门窗厂与丙虽未签订书面施工合同,但丙已认可该工程工程由丁门窗厂施工的事实,且向丁门窗厂支付了局部工程款,可见双方已达成合意,形成了事实上的施工合同关系。鉴于丁门窗厂无建设工程施工资质,故该事实上的施工合同应属无效。关于施工合同无效背景下实际施工人能否主张欠付工程款利息,存在几种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施工合同归于无效后实际施工人不能主张欠付工程款利息。本案中,双方事实上的施工合同确定无效后,鉴于双方均存在过错,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即由丙向丁门窗厂支付剩余的工程款即可。假设支持丁门窗厂关于欠付工程款利息的主张,那么认可了实际施工人从无效合同中获得利益,恐会助长当事人签订类似无效合同的风气。第二种意见认为,施工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