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转让合同履行地技术转让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和技术秘密转让所订立的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技术秘密转让合同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四种类型。下面是小编整理的技术转让合同履行地,希望能给大家带来帮助!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其管辖法院应当确定为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但对于技术转让合同的履行地,在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假设干问题的意见并没有作出进一步明确的规定和解释。司法实践中,就如何确定技术转让合同履行地,各地法院做法不一,笔者拟略谈一二。一、能否以受让人所在地为履行地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6月15日的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假设干问题的纪要(以下简称纪要)“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技术合同的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技术转让合同以受让人所在地为履行地。〞在此后的三年半时间里,人民法院都是按照这个规定执行的,实务中没有发生太多的问题。直到2023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施行。该解释吸收了纪要的绝大多数内容,但在第五局部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有关的程序问题〞中,没有涉及地域管辖的内容。换句话说,解释“没有吸收纪要有关技术转让合同以受让人所在地为履行地〞的规定。那么,是否可以再继续沿用该条规定呢笔者的意见是不可以再适用该条规定,理由不仅在于纪要不属于司法解释,不能在法律文书中直接引用;“更在于解释没有技术转让合同以受让人所在地为履行地〞这样的规定。解释是在纪要出台后假设干年,借鉴了后者在指导司法实践方面“的成功做法和成熟经验,吸收了后者科学合理的条文作出的。其摒弃这条技术转让合同以受让人所在地为履行地〞,那么意味深长。应该说,对技术转让合同,在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情况下,直接规定以受让人所在地为履行地,尚欠周全。个案事实情况差异很大,不宜一概而论。解释不再作出这样硬性的直接规定,意味着我们不得简单地将受让人所在地作为合同履行地,进而由此简单地确定管辖法院。二、能否直接依照合同法第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