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合同法开展历程中国技术合同法的概念有狭义和广义两种理解:狭义技术合同法,仅指1987年6月23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1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广义技术合同法,是指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在内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总称。具体地说,是调整法人之间、法人与公民之间、公民之间在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效劳过程中形成的科学技术合同关系的法律标准的总称。以下是办公室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技术合同法的开展历程。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技术合同法的开展历程:1988年2月27日国务院批准实施的技术合同管理暂行规定,1989年2月15日国务院批准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1991年6月25日国家科委发布的技术合同仲裁机构仲裁规那么(试行)是中国技术合同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局部。1999年3月15日通过,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附那么第四百二十八条规定〞本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同时废止。〞至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正式废止。在合同法制订过程中,合同法(草案)在总那么中曾经规定了情势变更原那么,但在全国人大审议中被删除。删除的主要原因是,适用情势变更原那么的条“件客观情势发生巨大变化〞很难界定,容易造成法官滥用情势变更强行干预当事人的合同关系。但技术合同发生情势变更的情形却比较常见,首先,合同法第337“条规定:因作为技术开发合同的标的技术已经由他人公开,致使技术开发合同的履行没有意义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该条是对技术开发合同明确规定的情势变更。对于技术转让合同,虽然合同法中没有明确规定情势变更,但从合同法和专利法对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规定的处理原那么分析,也存在适用情势变更原那么,由法官根据具体案情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或者免除责任的规定。例如,专利法第50条规定,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对方造成损失,应当给予赔偿;如果原专利权人不向被许可人或者专利权受让人返还专利使用费或者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那么,原专利权人应当向被许可实施专利人或者专利权受让人返还全部或者局部专利使用费或者专利权转让费。举例“该条中的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就是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情势变更〞,至于是否变更合同以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