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铺租赁合同样本出租人:(以下简称〞;甲方〞;)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承租人:(以下简称〞;乙方〞;)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现就前门工程商铺租赁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特订立本合同以资双方共同遵守:第1条定义1.1在本合同中,除按照上下文另有解释的以外,以下重要用语具有下述含义:(1)“;工程〞;是指位于【】工程(暂定名,最终名称以甲方确定的为准)。(2)“;租用面积〞;是指本合同第2.2条约定的用于本合同项下计算商铺租金的实测面积,是商铺的〞;套内建筑面积〞;。(3)“;交付状态及附属设施〞;是指与商铺相关的供电、供水、电讯以及雨水排放和污水排放管线等设施。有关本合同所称配套设施的具体内容详见附件二交房标准。1.2甲方作为商铺的产权人,有权自行指定或委托商业管理公司或物业管理公司(以下统称为〞;管理公司〞;)行使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或承担义务,此等管理公司行使本合同项下的甲方权利或承担义务,视为甲方的合同履行行为,乙方对此表示同意并接受。第2条租赁标的2.1承租商铺位于该工程【】地块【】层【】号商铺,为防止疑义,该商铺当前的正式地址和编号是【】号(:【】)。商铺的具体位置及范围见本合同附件1。2.2承租商铺的租用面积为【】平方米(暂测),最终确定的租用面积以甲方指定的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机构出具的实测数据为准。2.3本合同所述租金、物业管理费、推广费等各项费用的依据,最终以实测租用面积进行结算。在甲方确定商铺的实测租用面积之前,乙方应当按照第2.2条所述面积缴纳租金、物业管理费等各项费用。在商铺的实测租用面积确定后,乙方应在甲方通知之日起【7】日内结算此前已缴租金、物业管理费等各项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2.4乙方对与商铺相关的公用或合用部位的使用范围、条件和要求以及现有装修、附属设施、设备状况及使用约定已充分知悉,不持任何异议。承租商铺的现有装修、附属设施、设备状况,由甲、乙双方在本合同附件二交房标准中列明。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外,附件二作为甲方按本合同约定交付承租商铺给乙方使用和乙方在本合同租赁期满交还承租商铺的验收依据。2.5乙方在此确认,本合同所述的商铺编号为甲方暂定编排,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变更编排或变更工程或工程内任何局部的名称。对此乙方不持异议,也不影响本合同的实际履行。第3条租赁用途3.1双方确认,乙方承租商铺须用于商业经营活动。乙方应在地块房号为【】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