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罗商品房合同查询博罗商品房合同查询惠州市商品房验收合格标准咨询电话:商品房的验收合格及证明文件的理解与界定——原告陈贵良、骆月容诉被告惠州市康顺投资开展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问题提示】因商品房迟延交付而引起的纠纷逐渐增多,特别是开发商与购房人对商品房是否已经验收合格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经常发生争议。那么,如何理解合同中商品房的“验收合格〞?何为“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要点提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当事人双方约定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为交付使用条件,工程竣工后,被告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了竣工验收,各方签署了一致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被告已取得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并取得了环保、消防、规划等部门出具的的认可文件,应认定房屋已具备了交付条件,也符合双方当事人的合同约定。原告认为被告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该商品房未到达交付使用的条件而拒绝收楼,没有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支持。【案例索引】一审:博罗县人民法院博法民一初字第748号民事判决书。【案情】原告陈贵良、骆月容。被告惠州市康顺投资开展。博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XX年3月,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以元向被告购置位于博罗县罗阳镇城市绿洲10座10A的商品房,被告应于XX年5月15日前将验收合格的楼房交付原告使用,如被告未按期交楼,那么每日按已交房款的万分之四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向被告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元。XX年5月10日,被告以信函方式,向原揭发出城市绿洲入伙通知书,要求原告于XX年5月15日—5月18日收楼。原告认为: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方法第三十条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当违约责任〞规定;及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拟订者——广东省建设厅在向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就“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商品房交付使用条件有关问题的复函〞中,关于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八条第一款中的“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的意思解释为:该商品房建设单位已在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而本案中,被告将未取得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楼房交付原告,违反了合同约定,原告有权拒绝收楼,并向被告主张违约责任。原告以被告楼房验收不合格为由拒绝收楼。另查,XX年12月3日,惠州市环境保护局作出关于惠州市康顺投资开展博罗县省级森林公园建设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