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合同解读劳务派遣合同解读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标准劳务派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解读】本条是关于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以下解读局部简称为规定)的立法根底以及立法宗旨,说明该规定为细那么性条款,是对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细化。本规定的公布使劳务派遣用工行为的管理有了更为明确具体细致的法律依据,防止了劳动合同法与实施条例局部条款不明确导致实践无法操作的为难。第二条劳务派遣单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企业(以下称用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适用本规定。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解读】本条明确了规定的适用范围,包括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以及被派遣劳动者。其中最重要的是明确了用工单位的范围,尤其明确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也可以作为用工单位采用劳务派遣用工,此条与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适用范围保持了一致。但需要注意的是,规定中用工单位的适用范围排除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也就是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采用劳务派遣用工模式使用编外人员时,可以不受诸如用工比例不超10%等规定的限制。虽然如此设计,照顾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特殊性,但是不作节制的放纵,可能会导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滥用劳务派遣。第二章用工范围和用工比例第三条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效劳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解读】本条是对实施劳务派遣岗位范围的界定,本条的前两款主要是重申了劳动合同法第66条的规定,而第3款明确了辅助性岗位的认定程序。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虽然明确了劳务派遣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