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设机构对外签订合同内设机构对外签订合同企业应对其内设机构的对外行为承当法律责任石胜利与西安翔峰建筑工程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问题提示】企业内设机构使用企业的资质及公章对外承揽工程中发生的民事纠纷应由谁担责?【要点提示】企业内部承包是指企业作为发包方与其内部的生产职能部门、分支机构、职工之间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而就特定业务及相关经营管理达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一种企业的内部经营方式和鼓励机制。本案中的第八项目经理部是翔峰公司内部一个生产职能部门,翔峰公司与其签订承包经营合同,允许其使用公司的资质及公章对外承揽工程,因此翔峰公司就应对第八项目经理部的对外行为承当法律责任。【案情索引】一审: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临民初字第89号二审: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西民四终字第280号【案情】原告石胜利,男,1955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安市临潼区骊山街道办事处陈沟村郭庄组。被告西安翔峰建筑工程,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区阎临路北屯段东侧。(以下简称翔峰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秦顺,该公司经理。原告石胜利诉称,XX年8月份,被告承包了西安市临潼动力鼓风新厂房工程,经理部负责人刘增良和中介人刘文兴和我签订了厂房的灰土、素土工程,并承诺至工程正负零时付款,但至今未付。经屡次催要无果,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灰土、机械费13898元。被告翔峰公司辩称,该公司第八项目部的公章从未外流,原告所持欠条上的公章经鉴定,与该公司第八项目部的公章不一致,被告与第八项目部系挂靠关系。故原告诉称的行为是其与刘增良的个人行为,被告对刘增良的个人行为不承当责任。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XX年8月份,被告第八项目部承包了西安动力鼓风新厂房工程,第八项目经理部负责人刘增良之兄刘文兴时任该工地工长。刘文兴与原告口头约定将其施工的西安动力鼓风建设工程中的局部根底灰土、素土工程分包给原告。并约定工程至正负零时,由被告第八项目经理部将土方、机械费一次付清。后原告组织人员、机械进行施工。当年8月底完工,9月22日,刘文兴给原告书写收土方条,载明:50型车移土方量总方量3130立方米,每方3元,计人民币9390元,50型车工作时间22小时10分,每小时170元,计3768元,共计13158元,并加盖被告第八项目经理部公章。XX年12月8日原告起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清付欠款。审理中被告以XX年9月22日收土方条上所盖的公章系假公章,申请对公章真伪进行鉴定,经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陕西蓝图司法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