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4页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范围内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自1988年生效以来,已成为调整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关系的最重要的一个统一法公约。与我国有贸易往来的兴旺国家,除日本和英国外,均是公约的成员国。可以预计,公约在未来将会得到更为广泛的应用。因此,研究公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由于公约的第一局部(适用范围和总那么)是理解和运用整个公约的前提和根底,本文就此展开论述,以求教于学界同仁。关键词:公约适用范围总那么theanalysisonsphereofapplicationandgeneralprovisionsofcisgabstract:theunitednationsconventiononcontractsfortheinternationalsaleofgoods(hereinaftercalledcisg)hasbecomethemostimportantsubstantativeconventiongoverninginternationalsaleofgoodsrelationssinceitseffectin1988.thedevelopedcountrieswhichhaveawidetraderelationswithchinaarestatespartiestocisg,excludingenglandandjapan.therefore,theimportanceofresearchingcisgisveryobvious.thisarticleintendstodiscusspartone(sphereofapplicationandgeneralprovisions)ofcisgbecausethispartisthepremiseandbasisforunderstandingandapplyingthewholeconvention.keywords:cisgsphereofapplicationgeneralprovisions一、公约的适用范围概述。公约作为统一的国际实体法,可以被当事人直接采用和在一定条件下自动适用,克服了利用冲突法规那么选择准据法的间接性和不确定性,但是公约不能解决所有与国际货物销售相关的法律问题,不仅它本身规定不适用于某些合同争议,而且就销售合同法应有的范围看,公约也仅仅规定了一些主要问题,“本公约只适用于销售合同的订立以及买方和卖方因此种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公约第4条)。至于其他法律问题,如合同的效力、违约金定金条款的效力等,第2页共4页都不属于公约的调整范围,要由相应的国内法去解决。二、公约的适用范围中容易引起争议的地方。1、公约以营业地位为标准来决定销售合同是否具有国际性,遗憾的是公约没有给营业地下定义,尽管“公约〞起草过程表示永久性的企业是必须的,货栈和卖方代理所都不算“营业所〞。由于各国代表对“营业所〞有不同的理解,最后的意见是由裁判机关考虑可以界定营业地的相关因素(如组织权限、营业活动情况),在个案(casebycase)的根底上确定“营业所〞。当乙方或双方都有一个以上的营业所时,这个“营业所〞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