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运输代理合同甲方:(委托人)法定代表人:法定地址::经办人:联系::银行帐户:乙方:中国外运公司(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法定地址::经办人:联系::银行帐户:鉴于:乙方在过境铁路运输代理领域的丰富经验;及,甲方希望委托乙方为其安排本合同项下货物的铁路运输及出口报关报验等事宜;据此,双方按照公平互利的原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国际公约就以下条款达成一致:第一条定义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并经书面记载于合同或者相似功能文本中,本合同以下用语具有如下定义或意义:1.1“合同〞指本合同及双方达成一致并签章认可的与本合同有关的文件、附录及附录中提到的其他文件。1.2“货物〞指由甲方交付乙方安排运输并提供其他相关效劳的物品,仅限本合同附件一中约定的物品。1.3“效劳〞指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为甲方提供的铁路运输代理、出口货物报关报验、相应的信息传递、反响及其他相关效劳,仅限本合同附件二中约定的效劳要求及范围。第二条效劳范围根据甲方的委托,乙方作为甲方的代理人负责安排货物从[铁路发站名称]到[铁路到站名称]的铁路运输以及货物出口报关报验等事宜。具体的效劳范围见附件二。第三条合同价款3.1合同价款为,包括:货物从[铁路发站名称]到[铁路到站名称]的铁路运输、货物出口报关报验及相关效劳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合同总价的具体构成及单项费用详见附件三。3.2本合同价款在以下情况下可以调整:3.2.1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目的地所在国国家名称]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其国家铁路、海关等政府部门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3.2.2实际委托运输货物数量和/或效劳范围发生变化。3.3乙方应当在3.2款情况发生后个工作日内,将调整原因、调整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待甲方确认后作为调整后的合同价款。合同价款的调整按以下方法进行:3.3.1实际委托运输货物数量发生变化的,按实际委托运输的车皮数量或集装箱数量依据本合同附件三各分项单价进行调整;3.3.2中国和[目的地所在国国家名称]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其国家铁路、海关等政府部门有关政策变化造成价风格整的,乙方提供相关书面文件后按照新价格执行。3.3.3效劳范围发生变化的,按照乙方提供的新增效劳的收费标准执行。3.4货物起运前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当根据乙方的通知支付乙方全部合同价款(或者调整后的合同价款)。第四条货物包装及交付4.1甲方负责货物包装,应保证货物的包装适合长途铁路运输和各种天气的变化,并符合有关主管机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