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12页XX省劳动合同条例(修订)宣传提纲XX省劳动合同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2023.3.26)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标准劳动用工管理,构建和开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组织、基金会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条例。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条例执行。第三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的人格尊严、安全健康和获取劳动报酬、参与民主管理等权利,不得通过制定规章制度免除其责任、加重劳动者责任、排除劳动者主要权利。劳动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按照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不得损害用人单位的合法利益。用人单位依法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的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应当主动、如实告知劳动者,或者采取网站、公告栏、书面文本、电子邮件等便于劳动者知晓的方式公示。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维护和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作为重要职责,广泛听取用人单位、劳动者、工会组织和行业组织等相关方面的意见,研究制定涉及劳动关系的政策、措施。第2页共12页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等用人单位的代表组成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协调处理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第七条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制定、执行劳动规章制度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第八条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组织应当促进平等就业工作,消除就业歧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1/10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模范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予以表彰。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十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如实向劳动者告知与劳动合同有关的工作内容、岗位要求、工作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