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道酬勤FOB出口合同下,国外客户不按期派船的索赔戴欣案情我国A外贸公司有一欧洲客户B公司。B公司信用良好,双方合作多年。B公司每年向A公司订购大量整船装运的大豆。2002年1月双方签订了一份合同,主要条款有买卖大豆、一种大豆规格为碎粒不超过3%,数量48,000公吨,2、3、4月每月各装16,000公吨;另一种大豆规格为碎粒不超过6%,数量为35,000公吨,3、4月每月各装17,500公吨。贸易条件是FOB上海,同时约定:买方所租的载货船舶必须不迟于本合同规定的每一装运月份的第5日抵达装运港,否那么,由此而使卖方遭受的任何损失和费用由买方负担。合同签订后,2月份应装运的大豆用买方于2月下旬派来的租轮接运,3月7日装船完毕。为了保证能继续按时装运收汇,A公司随即一再催请对方迅速办理5月份应装货物的派船事宜。B公司来电传称:由于租船市场船源紧张,租不到约定时间需要的船只,要求延迟一个月装运,A公司答复:按照合同规定、B公司必须如期派船接运;如果租船确有困难,A公司可例外同意延期装运,但须按每公吨8美元计算赔偿利息、仓租、保险费等损失。B公司解释:因韩国、日本为紧急装运谷物和钢材而从国际船舶装运市场大量抢租船只,造成B公司难于祖船,属于不可抗力,B公司只能象征性的给予A公司一定补偿。A公司认为:(1)本案中,造成买方未能按约派船接运的原因不属不可抗力,所以B公司要承当相应责任;(2)本合同使用FOB贸易术语签订,卖方的主要义务是:在指定日期或期限内,在约定的装运港、将合同规定的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只,并自担自货物装上船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买方的主要义务是:自费租赁船只或预定所需舱位,并将有关船只的名称及装货日期通知卖方,并承当装上船只以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因此,在FOB合同中,买方负责租船订舱是卖方按照合同交货的前提条件,在买方提供必要的船只并给予卖方装船通知之前,卖方并不能履行合同中的交货义务;(3)A公司作为卖方在未能交货时,需要对货物进行仓储、不然货物将因缺乏照管而损消灭失,由此产生的费用因买方延迟派船而产生,那么该费用应由买方承当。经磋商,B公司最终接受7A公司上述观点。A公司按照合同可以要求对方赔偿全部损失,但考虑到B公司以往信用较好,将来双方的业务还有开展潜力,此次延迟交货具有可行性,于是A公司遂将索赔金额降至每公吨7.8美元。交涉中,B公司起初只同意按每公吨4美元赔偿,但在A公司据理力争下,B公司考虑到进货转卖后有利可图,于是最终同意承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