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居工程建设工程工作方案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加强城市住房保障的要求,进一步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度,根据财政部、国家开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xx]95号)、省中央补助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那么(财综[xx]115号)、省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那么(财综[xx]112号)等文件精神,为标准资金管理,特制定本方法。第二条本方法所称保障性安居工程是指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城市旧住宅区(危旧房)改造、农村危房改造等。第三条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的来源。1.一般预算安排的资金;2.从土地出让收入中计提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3.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计提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4.出租保障性住房及配套设施取得的租金收入;5.上级财政部门下达的专项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补助资金;6.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第四条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的使用范围。1.用于购建、改建、租赁廉租住房支出及发放租赁补贴支出;2.用于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方面的支出;3.用于城市旧住宅区(危旧房)改造方面的支出;4.用于农村危房改造方面的支出;5.除上述工程以外其他用于保障性住房方面的支出。第五条切实解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在确保完成当年廉租住房保障任务的前提下,可将现行从土地出让收入中计提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统筹用于开展公共租赁住房,包括购置、新建、改建、租赁公共租赁住房,贷款贴息,各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发放租赁补贴。第六条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的规定,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扣除计提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后,作为建设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在完成当年廉租住房保障任务的前提下,可将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计提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统筹用于开展公共租赁住房。第七条充分调动市场主体和社会机构投资购置、新建、改建、租赁和运营公共租赁住房的积极性,降低社会资金投资公共租赁住房的融资本钱,采取贴息方式,支持市场主体和社会机构从商业银行融资用于开展公共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贷款贴息幅度、年限等按照省规定。第八条政府投资建设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政府投资建设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取得的租金收入、拆迁补偿等收入,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归还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