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创立创业型城市工作方案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开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着眼于经济社会开展全局,从创业意识、创业能力、创业环境入手,以政府促进、改善民生为主线,解放思想,改革创新,强化创业效劳培训,改善创业环境,加快形成政策扶持、创业培训、创业效劳“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鼓励更多的城乡劳动者通过自主创业实现就业,创立创业型城市。二、工作目标2023年年底前,到达国家级创业型城市标准。健全政府职能部门共同组织、社会各界主动参与的创业工作管理效劳体系,建立政策扶持、创业培训、创业效劳“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打造宽松、和谐、充满生机活力的有利于创业的环境,形成全社会崇尚创业、支持创业、竞相创业的良好气氛。2023年到2023年,全县创业活动指数到达20%;带动就业比例到达1:6;年均新增创业企业150户;新增个体工商户450户;新增企业存续1年以上的比例到达70%;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5%以内;创业培训到达103人以上、培训后创业成功率到达60%以上;小额担保贷款发放180万元以上;创业培训其他创立工作指标到达国家创立创业型城市标准。三、工作任务建立组织领导体系,完善政策支持体系,健全创业培训体系,构建创业效劳体系,健全工作目标考核体系。四、工作措施(一)放宽市场准入1.放宽准入领域。凡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一律向各类创业主体开放,国家有限制条件和标准的行业、领域平等对待各类创业主体。在组织形式、经营范围及经营方式等方面,除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外,允许创业者自主选择。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制订促进中小企业开展的政府采购优惠政策,按照公开、公平竞争的原那么,鼓励和支持各类创业主体参与政府投资工程的招投标。2.放宽注册登记前置条件。除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明文规定外,不得随意增加注册登记前置许可工程。对登记失业人员、大中专和技工院校毕业生、残疾人申请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注册登记的,前置审批条件可适当放宽。对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明文规定必须取得前置审批、且需具备生产经营条件前方能取得许可证或资质证的,允许办理筹建登记,待完成筹建并取得相关许可证、资质证或审批文件后,再按实际情况核准具体经营范围。3.放宽登记条件。允许具备生产经营条件的创业者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及前置审批许可等材料直接申办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创业企业设立连锁经营门店的,可持总部的连锁经营相关文件和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