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牧区土地流转治理工作方案为切实加强农村牧区集体土地管理,促进农村牧区集体土地标准有序流转,维护农村牧区社会和谐稳定,推动全旗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方法、自治区农村牧区宅基地管理方法、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市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暂行方法〉的通知(府发()28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开展观,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治理〞的原那么,强化农村牧区集体土地流转管理,标准农村牧区集体土地流转行为,建立健全农村牧区集体土地流转监管长效机制,切实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全旗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快速开展。二、治理内容对全旗农村牧区集体土地流转行为进行集中清查治理,具体包括农村牧区耕地、林地、草原、滩涂、荒沙、荒地、水面、未利用地及宅基地流转等。重点清查内容如下:㈠未按照农村牧区集体土地流转程序流转土地的;1.未经村民委员会同意,私自流转集体土地的。2.未经集体土地承包方同意或委托,擅自流转集体土地的。3.未经所在村民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同时未经所在村民委员会、镇人民政府、旗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擅自向本外单位或个人流转土地的。4.流转期内,未经原承包方和发包方同意,擅自对流转土地进行再流转的。㈡流转期内,未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㈢土地流转后,受让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方履行流转收益的;㈣未经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同意、镇人民政府审核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擅自转让宅基地的;㈤强迫或阻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土地的;㈥侵占、截留、扣缴流转收益的;㈦流转合同不标准的;㈧将土地流转给干部职工的;㈨其他违反农村牧区集体土地流转管理的行为。三、实施步骤此次专项治理工作从2023年11月20日起至2023年6月30日止,具体分为发动部署、摸底排查、集中治理、总结提高4个阶段。㈠发动部署阶段(2023年11月20日至2023年11月30日)。制定下发实施方案,成立组织领导机构,召开会议安排部署专项治理行动。强化宣传发动,营造良好舆论气氛。㈡摸底排查阶段(2023年12月1日至2023年2月29日)。由各镇牵头,旗农牧业、国土、林业、房管、监察、法制等部门联动,组成工作力量,按照“属地管理〞的原那么,对流转情况进行全面摸底排查,登记造册,建立台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