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平安、事故预防与工伤保险应有机结合厦门市劳动局领导撰文:论劳动平安、事故预防和工伤保险相结合。工伤认定、劳动鉴定是落实工伤保险待遇的根底和前提条件。目前,我国的工伤保险体系刚刚建立,尚未完善。各省、市的工伤认定、劳动鉴定在机构、职能的设置上各不相同,甚至差异很大,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事故预防与工伤保险相结合的工作运行机制。大多数地方把工伤认定职能放在劳动平安监察职能部门内,有些地方那么把属于国家统计范围内的工伤事故的认定划在劳动平安监察职能部门,而把属于国家统计范围外、工伤保险范围内享受工伤待遇的这局部工伤认定划在工伤保险职能部门;劳动鉴定的职能设置有的设在社会保险职能部门内,有的那么设在劳动平安监察职能部门内;个别地方的社会保险那么从劳动部门独立出来,工伤认定、劳动鉴定都设置在其中,自成体系。如何统一标准,使之既有利于工作,又方便企业和劳动者呢?当前,适值国务院机构改革,新组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之际,如何精兵简政,克服机构重叠、职能交叉、职责不清,同时又能保证工作运转连贯有序、协调高效,是一个值得认真、深入探讨的问题。本文仅从工伤认定、劳动鉴定的职能设置入手,浅析劳动平安、事故预防和工伤保险相结合的工作运行机制。一、工伤认定与劳动平安工伤认定是落实工伤保险待遇的先决条件。劳动平安监察其中一个重要职能是事故调查处理和统计,工伤事故的调查过程实际上就是工伤性质的认定过程,所以工伤认定与劳动平安密不可分,不可脱节。如果由工伤保险职能部门来认定工伤,一是造成与劳动平安监察在职能上的重叠与交叉,使企业不知所从;二是造成劳动平安监察与工伤认定之间的脱节,从而导致企业在工伤事故上的迟报、漏报、瞒报甚至不报,影响工伤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统计,使事故单位责任人得不到应有的处理,预防事故发生的措施得不到落实,劳动平安监察不能到位。可见,由劳动平安监察部门认定工伤,从工伤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统计直至工伤认定、签发工伤认定书,既符合国家劳动平安法律法规,做到定性准确,最具权威性,又能使工作连贯有序、协调高效。二、劳动鉴定与劳动平安劳动鉴定及其提供的鉴定结论是落实工伤待遇、进行工伤赔偿的法律依据,与工伤认定相辅相成,两者皆为工伤保险工作的重要环节。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各种经济成分并存的局面已经形成,外交企业、私营企业及乡镇企业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这几种企业中的局部企业,为追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