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2021年8月24日韶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次会议通过2021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范围与保护第三章保障与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农村饮用水安全,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乡村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农村饮用水水源,是指尚未纳入城镇集中供水的可供农村居民生活饮用的地表水源和地下水源。农村饮用水水源分为集中式供水水源和分散式供水水源。集中式供水水源是指供水人口一般大于1000人的在用、备用和规划水源;分散式供水水源是指供水人口一般小于1000人的在用、备用和规划水源。第三条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应当遵循政府主导、预防污染、防治结合、保障安全的原则。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评价考核机制,将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纳入乡村振兴实绩考核内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将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日常监督管理,组织、协调农村饮用水供水企业、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开展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相关工作。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应当组织制定村规民约,教育、引导村民自觉履行义务、积极参与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分散式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开展农村饮用水水质监测和卫生监督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林业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有关工作。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和手机媒体等大众传媒应当开展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宣传,并进行舆论监督。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村饮用水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