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汕头经济特区城市景观照明条例(2022年6月28日汕头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运行与维护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景观照明管理,美化城市夜间景观,促进能源节约,优化人居环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2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特区范围内城市景观照明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景观照明,是指以塑造城市夜间景观、丰富公众夜间生活为目的的照明,主要包括建(构)筑物、广场、公园、广告标识等的装饰性照明和灯光造景。第四条景观照明管理遵循统筹规划、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分类管理、节能环保的原则,突出城市文化特色和内涵,彰显城市活力。第五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主管特区景观照明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城市景观照明的管理工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财政、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公安、交通运输、生态环境、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应急管理等部门以及供电企业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景观照明管理相关工作。3第六条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按照景观照明规划投资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建设和运营维护,鼓励通过内透光照明方式美化亮化夜景。第七条市容环境卫生、财政和科技等部门应当支持在城市照明建设、运营维护中推广使用节能环保的景观照明新技术、新产品、新设备,鼓励应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照明,及时淘汰高耗能低效照明产品,开展绿色节能照明示范试点活动,推进景观照明信息化和智能化。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八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编制完成特区的景观照明规划和设置技术规范,经规划委员会审议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景观照明规划和设置技术规范不得擅自更改;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原编制和报批程序进行。景观照明的设置,应当符合景观照明规划和设置技术规范的要求。第九条编制景观照明规划和设置技术规范应当遵守以下4规定:(一)与城市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历史底蕴、文化内涵、自然地理环境、格局和区域功能相适应;(二)划定设置景观照明的核心区域、重要区域和重要建(构)筑物;(三)明确禁止设置情形、电气安全、亮度限值、照度限值、内透光照明、节能环保等内容;(四)符合文物建筑、历史风貌区、历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