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83-1999前言在生产活动中,某些生产设备因设计缺陷而造成的人员伤害事故以及尘、毒、噪声、辐射等危害是比较严重的。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生产设备的设计、制造部门有责任从设计、制造上采取相应安全卫生技术措施,使新设计的生产设备在使用过程中能够满足有关安全卫生的诸项要求。然而,我国各类生产设备的专项安全卫生设计标准尚很少,大多数生产设备的安全卫生设计要求都包含在产品标准中。但是,这些要求难免不尽全面。为满足广大工程技术人员、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和环境保护部门乃至生产管理部门的工作需要,从治“本”上入手,尽快改善我国劳动保护和环境保护现状,本标准规定了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的基本原则、一般要求和特殊要求,以使生产设备设计、制造部门有所遵循。本标准是参照德国国家标准DIN31000/VDE1000-1993《技术设备符合安全要求设计的一般原则》、俄罗斯国家标准POCT12.2.003-1992《生产设备·安全总则》制订的。在技术内容上与上述标准相一致,在编写规则上按GB/T1.1-1993《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单元:标准的起草与表述规则第1部分: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定》执行。在对GB5083-1985进行修订时,原标准框架未做大变动,但删除了不属于技术内容而只属于政令方面的条款,以及在实施过程中证明难以实现的内容。对原标准中某些技术内容现已形成专项国家标准的条款,改为引用标准形式给出。同时,增加了一些新的技术内容。本标准从生效之日起,同时代替GB5083-1985,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贸委安全生产局提出。本标准由辽宁省安全科学研究院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辽宁省安全科学研究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樊锡瑛、汤大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li5083-1999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代替GB5083-1985Generalrulesfordesigningtheproductionfacilitiesinaccordancewithsafetyandhealthrequirements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各类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的基本原则、一般要求和特殊要求。本标准适用于除空中、水上交通工具,水上设施,电气设备以及核能设备之外的各类生产设备。本标准是各类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的基础标准。制订各类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的专用标准,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并使其具体化。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