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135.3-2003月吐吕本部分的第5章、第7章为强制性,其余为推荐性。GB5135《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目前拟分为15部分:—第1部分:洒水喷头;—第2部分:湿式报警阀、延迟器、水力警铃;—第3部分:水雾喷头;—第4部分:干式报警阀;—第5部分:雨淋报警阀;—第6部分:通用阀门;—第7部分:水流指示器;—第8部分:加速器;—第9部分:早期抑制快速响应(ESFR)喷头;—第10部分:压力开关;—第11部分:沟槽式管接头及组件;—第12部分:扩大覆盖面积洒水喷头;—第13部分:水幕喷头;—第14部分:预作用装置;—第15部分:家用喷头;本部分为GB5135的第3部分。本部分在GA33-199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雾喷头的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的基础上制定。本部分与GA33-1992相比,主要变化如下:—水雾喷头型号包括的内容进行了调整;(1992年版的3.5;本版的4.2)—增加了“外观、标志和接口螺纹”要求;(本版的5.1)一一对流量特性的要求进行了调整;(1992年版的4.1;本版的5.2)—对雾滴尺寸的要求进行了调整;(1992年版的4.4;本版的5.5)在喷洒性能要求中增加了水雾喷头下垂喷洒的要求;(1992年版的4.3;本版的5.6)增加了喷头强度的要求;(本版的5.7)—增加了氨应力腐蚀的要求;(本版的5.8)增加了抗振动性能和抗机械冲击性能的要求;(本版的5.13,5.14)增加了闭式水雾喷头相应的要求。(本版的5.15)本部分自实施之日起,GA33-1992同时废止。本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本部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二分技术委员会归口。本部分起草单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吸凤英、杨震铭、张强、赵永顺、迟立发。GB5135.3-200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第3部分:水雾喷头范围GB5135的本部分规定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雾喷头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等。本部分适用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雾喷头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GB5135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GB/T7306(所有部分)55。密封管螺纹GB5135.1-200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第1部分:洒水喷头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GB5135的本部分3.1水雾喷头watermistnozzle在一定的压力作用下,在设定的区域内将水流分解为直径1mm以下的水滴并按设计的洒水形状喷出的喷头3.2雾化角sprayangle水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