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71.080.10G16荡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6819-2004代替GB6819-1996溶解乙炔Dissolvedacetylene2004-11-29发布2005-05-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GB6819-2004前言本标准的第3章、第6章和第7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本标准修改采用日本工业标准JISK1902:1980(1992确认)《溶解乙炔》旧文版)。本标准根据日本工业标准JISK1902:1980(1992确认)重新起草。鉴于我国国情和法律法规要求,本标准在采用JISK1902:1980(1992确认)时,作了某些修改,这些技术性差异用垂直单线标识在它们所涉及的条款的页边空白处。在附录A中列出了本标准章条编号与JISK1902:1980(1992确认)章条编号的对照一览表;附录B中给出了技术性差异及其原因的一览表以供参考。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B6819-1996《溶解乙炔》。本标准与GB6819-1996相比主要变化如下:—明确了澳法为仲裁方法(见4.2);—增加了对出厂产品的合格证要求(见5.3);—增加了最低采样数量的要求(见5.4);—修改了对产品包装容器(气瓶)和安全方面的规定:增加了除401以外其他规格的包装容器(气瓶)的充装规定;增加了乙炔气最大充装量的规定及乙炔气充装后静止压力的要求(1996年版的5.5;本版的6.2,7.2和7.3);—修改了对溶解乙炔气瓶使用后的剩余压力的要求(1996年版的7.2;本版的7.4),本标准附录A和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由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提出。本标准由全国化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有机分会(CSBTS/TC63/SC2)归口。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上海中远化工有限公司。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山东蓬莱市乙炔工业公司、上海申港乙炔气厂。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崇惠、王邵乱、沈企中、周佳荣、姜济民。本标准于1986年9月首次发布,1996年10月第一次修订。GB6819-2004溶解乙炔,告—本标准未指出所有可能的安全问题。使用者有资任采取适当的安全和健康措施,并保证符合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的条件。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溶解乙炔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充装)、运输、贮存及安全等。本标准适用于碳化钙与水作用或天然气裂解制得粗乙炔气,经净化、压缩、干燥、溶解于丙酮中,贮存在充满多孔填料气瓶内的乙炔气。该产品主要作为金属焊接、金属切割、加热的燃料气。分子式:C2H2相对分子质量:26.04按2001年国际相对原子质量)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